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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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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展改革局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 2022-04-30 10:28
  • 来源: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机构:汕尾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 【字体:    

  汕府办函〔2022〕8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30日


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

  市发展改革局 市财政局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市市场监管局

  为清理规范我市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21〕26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到2025年,全市清理规范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取得明显成效,政府投入机制进一步健全,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项目,合理确定成本构成,加强成本监审,完善价格形成机制,科学确定价格水平,基本建立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水电气等产品和服务供给的质量和效率明显提高。

  二、重点任务

  (一)清理取消不合理收费

  1.规范清理供水环节收费。取消供水企业及其所属或委托的安装工程公司在用水报装工程验收接入环节向用户收取接水费、增容费、报装费等类似名目开户费用,以及开关闸费、竣工核验费、竣工导线测量费、管线探测费、勾头费、水钻工程费、碰头费、出图费等类似名目工程费用。

  2.规范清理供电环节收费。取消供电企业及其所属或委托的安装工程公司在用电报装工程验收接入环节向用户收取的移表费、计量装置赔偿费、环境监测费、高压电缆介损试验费、高压电缆震荡波试验费、低压电缆试验费、低压计量检测费、互感器试验费、网络自动化费、配电室试验费、开闭站集资费、调试费等类似名目费用。

  3.规范清理供气环节收费。取消燃气企业收取应通过配气价格回收成本的收费项目,包括:涉及建筑区划红线外市政管网资产的增压费、增容费等类似名目费用;涉及市政管网至建筑区划红线连接的接驳费、开通费、接线费、切线费、吹扫费、放散费等建设及验收接入环节费用;涉及建筑区划红线内至燃气表的设施维修维护、到期表具更换等费用。禁止收取与建筑区划红线内燃气工程安装不相关或已纳入工程安装成本的收费项目,包括开口费、开户费、接口费、接入费、入网费、清管费、通气费、点火费等类似名目费用。

  4.规范清理接入工程费用。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供水供电供气企业的投资界面应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外,不得由用户承担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任何费用。从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连接至公共管网发生的入网工程建设,由供水供电供气企业承担的部分,纳入企业经营成本;按规定由政府承担的部分,应及时拨款委托供水供电供气企业建设,或者由政府直接投资建设。

  5.规范清理其他各类收费。严禁政府部门、相关机构对供水供电供气计量装置强制检定收费;供水供电供气企业或用户自愿委托相关机构对计量装置进行检定的,按照“谁委托、谁付费”原则,检定费用由委托方支付,但计量装置经检定确有问题的,由供水供电供气企业承担检定费用,并免费为用户更换合格的计量装置。严禁向用户收取水电气计量装置费用。任何单位代收供水供电供气费时,严禁向用户加收额外费用。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管网的建设安装、更新、改造、维修维护等费用按相关规定已由政府承担的,不得再向用户收取。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等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含计量装置)的建设安装费用统一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另外向买受人收取。投入使用后,可依法依规移交给供水供电供气企业实行专业化运营管理,相关运行维护等费用纳入企业经营成本。

  (二)完善价格形成机制

  1.完善供水价格机制。积极落实国家和省供水价格改革政策,加快建立健全以“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为基础,有利于激励提升供水质量、促进节约用水的价格机制。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含二次加压调蓄)设施依法依规移交给供水企业管理的,其运行维护、修理更新等费用计入供水成本。在严格成本监审的基础上,综合考虑企业生产经营及行业发展需要、社会承受能力、促进全社会节水等因素,合理制定并动态调整供水价格。

  2.落实电价改革政策。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关于理顺输配电价结构、上网电价机制改革等政策,取消工商业目录电价,有序放开除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以外的用电价格。落实峰谷分时电价政策,优化峰谷电价时段,助力新能源电力消纳;落实差别电价和阶梯电价政策,利用价格杠杆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

  3.完善城镇管道燃气价格机制。由燃气企业投资建设的市政管网、市政管网至建筑区划红线外的管网,企业自用的储气设施,以及其他与配气业务相关的设备设施等,纳入配气价格有效资产。建筑区划红线内按法律法规规定由燃气企业承担运行维护的成本,以及燃气表后至燃具前由燃气企业为排除安全隐患而开展的上门服务、安全检查、设施修理、材料更换等服务成本(不含更换的设施、材料、零配件等费用),纳入企业经营成本。建立健全燃气购进价格和终端销售价格联动机制。

  (三)严格规范价格收费行为

  1.规范政府定价行为。严格落实国家和省关于供水供电供气成本监审和定价办法,合理确定利润率,科学制定价格和相关收费标准。落实国家和省对高可靠性供电收费和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政策,继续对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暂免收取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加强价格和成本信息公开,保障用户知情权。

  2.规范经营者收费行为。供水供电供气企业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抄表到户、服务到户。向终端用户收取水电气费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水电气费用中加收其他费用。对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应按照政府规定的销售价格执行;对不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水电气费用应由终端用户公平分摊。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等,应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解决,不得以水电气费用为基数加收服务类费用。供水供电供气企业设施产权分界点以后至用水用电用气用热器具前,为满足用户个性化需求所提供的延伸服务收费项目,要明确内容,实行明码标价。建立健全各项收费及费用分摊相关信息的公示制度,及时向终端用户公开。严禁以强制服务、捆绑收费等形式收取不合理费用,严禁供水供电供气企业实施垄断行为。对违反反垄断法、妨碍市场公平竞争、损害其他市场主体和消费者利益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3.规范特许经营收费。地方政府采取特许经营协议等方式授权供水供电供气企业以入网费、集中管网建设费、并网配套费等名目仍在收取专项建设费用补偿收入的,应结合理顺水电气价格、建立健全补贴机制,于2025年底前逐步取消。

  (四)提升服务水平

  1.强化行业标准化管理。进一步健全行业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体系,加快完善供水供电供气等城市基础设施规划、工程设计、工程建设、工程验收、运行维护等制度规定,明确工程验收标准和程序,加强标准协调衔接,加快形成系统性技术标准体系。对已有技术标准的,要进一步梳理完善,及时调整不合理规定;对尚无技术标准的,要加快制定,尽快出台。

  2.着力提升行业服务质量。全面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完善全市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服务质量规范和评价体系,进一步健全行业服务质量体系。同时,加强行业服务质量管理,指导全市积极开展行业服务质量评估,通过门户网站、新闻媒体等渠道公开通报行业服务情况,着力提升行业整体服务质量。

  3.进一步提升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供水供电供气企业要切实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向用户提供安全、便捷、稳定、价格合理的产品和服务。优化服务流程,深入实施“最多跑一次”、容缺受理等改革措施,积极推进“一站式”办理和“互联网+”服务模式,推动申请报装、维修、过户、缴费、开具发票等“一窗受理、一网通办、一站办结”,提高用水、用电、用气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切实解决企业和群众办事“多头跑、来回跑”问题。推行不动产登记与水电气等公用服务事项联动变更办理,减少群众跑腿和重复提交资料。严格落实承诺制度,公开服务标准、资费标准等信息,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五)改善发展环境

  1.强化政策保障。取消收费项目后属于公共服务范围的,应通过财政补贴、价格补偿等方式保障公共服务供给。特别是对需要理顺价格的,要精心选择合适时机,对低收入群体予以重点关注,加大财政投入力度,确保平稳落地。对采取特许经营等方式的供水供电供气企业,要合理制定相关收费标准,明确政府付费和使用者付费的界限,妥善处理好价格补偿和政府补贴的关系,保障项目正常运营。城镇老旧小区水电气改造工程费用,可通过政府补贴、企业自筹、用户出资等方式筹措,具体方式和费用分摊方案由各县(市、区)结合实际确定和完善。

  2.统筹公共设施规划、建设与管理。加强市政配套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编制,统筹城镇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确保老城区与新城区及园区互联互通,地上与地下整体协调,避免条块分割、多头管理。深化工程建设审批制度改革,推动对水电气外线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并联审批、联合办理。政府相关部门及供水供电供气企业要加大共享建设计划、工程实施、运行维护等方面信息的联络沟通力度,推动地面建设和地下数设的水电气等管线同步计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力争一步到位,切实降低水电气工程的审批、建设、验收时间和开挖、施工、维护等各项成本。政府储备土地应进行必要的前期开发建设,完善与地块相关的道路及供水供电供气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方案,落实工程建设资金,确保市政配套基础设施与建设项目同步使用。与储备土地直接相关的供水供电供气等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可按有关规定纳入土地开发支出,不得由供水供电供气企业负担。

  3.加快推进经营服务市场化进程。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以规模化、集约化、跨地区经营为主导方向,加快推进供水供电供气行业体制机制改革,进一步放开市场准入限制。加强指导,科学谋划实施城镇供水供电供气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推广实施混合经营方式,积极引导社会资本有序进入,增加市场供给。同时,创新项目投资运营管理方式,加强工程质量管理。鼓励推进企业主营业务和工程设计施工业务分离,同步加强工程设计审查、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等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加快建立完善公平开放的供水供电供气工程安装市场,鼓励具备工程安装施工能力的企业依法取得相关资质后参与市场竞争,鼓励具备安装资质的企业跨区域开展工程安装和改造业务。

  4.健全法规规章制度体系。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断总结实践经验,推进相关地方性法规、制度的制定和完善,合理界定政府、企业、用户的权利义务。尤其对建筑区划红线内外的工程,要分清管网设施设备产权和运行维护、抢修、更新改造的责任,明晰管理边界,确保主体明确权责相符。

  三、工作机制

  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成立由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组成的联合工作组,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辖区内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相关收费开展全面排查和专项整治。市级层面建立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工作协调小组,具体由市发展改革局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各部门业务负责同志担任成员。

  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日常协调工作由市发展改革局(价格科)承担,各部门严格落实《汕尾市清理规范全市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重点任务分解表中对应职责。

  四、各单位主要职责

  (一)市发展改革局。负责统筹综合,加强调度督导,及时掌握情况,联合各单位扎实推进清理规范我市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工作;不断规范政府定价行为,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加强城镇供水供电供气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利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增加市场供给;牵头提升供电行业服务水平,改善发展环境,不断完善供电行业法规、规章、政策。指导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开展有关工作。

  (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清理取消国办函〔2020〕129号和粤办函〔2021〕262号文件中明确的供水供气行业不合理收费,提升供水供气行业服务水平,改善发展环境,不断完善供水供气相关法规、规章、政策。

  (三)市市场监管局。牵头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经营者收费行为,持续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强化价格监管。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防止出现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限制竞争行为。畅通价格举报投诉渠道,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和垄断行为。

  (四)市财政局按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五、措施保障

  (一)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清理规范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把清理规范工作作为重要任务列入工作日程。各县(市、区)应参照市级层面建立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工作协调小组和工作机制,统筹研究存在问题和改革措施,监督指导开展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工作。各县(市、区)在推进实施过程中,要充分评估可能出现的风险,制定应对预案,把握节奏和力度,精心选择调价时机,对低收入群体予以重点关注,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做好兜底保障,兼顾各方利益,合理设置过渡期,确保各项措施平稳实施。

  (二)强化监督,依法惩处。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供水供电供气工程安装、维护维修领域的价格监管和反垄断执法工作,着力查处收取不合理费用以及达成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清理过程中虚报、瞒报不合理和违法收费现象依法严肃查处,对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及时向社会公开曝光,充分发挥警示震慑作用。

  (三)明晰权限,主动作为。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办函〔2020〕129号和粤办函〔2021〕262号文件精神,确保主体明确、权责对等,在理顺价格、政府补贴、统筹公共设施规划和建设管理、落实工程建设资金、加快推进供水供电供气行业体制机制改革、推进经营服务市场化进程、健全法规规章制度体系、明晰管理边界等方面,各司其职,主动作为。涉及供水供电供气服务企业跨边界提供服务情形的,由服务企业所在地负责清理规范。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多种渠道、多种方式广泛宣传清理规范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意义和典型经验做法,加强政策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附表:《汕尾市清理规范全市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重点任务分解表


  附表:

《汕尾市清理规范全市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促进

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工作方案》重点任务分解表

序号

重点任务

工作标准

责任部门

完成时限

一、清理取消不合理收费

1

规范清理供水环节收费

取消供水企业及其所属或委托的安装工程公司在用水报装工程验收接入环节向用户收取接水费、增容费、报装费等类似名目开户费用,以及开关闸费、竣工核验费、竣工导线测量费、管线探测费、勾头费、水钻工程费、碰头费、出图费等类似名目工程费用。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市发展改革局

市市场监管局

各县(市、区)

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31日

2

规范清理供电环节收费

取消供电企业及其所属或委托的安装工程公司在用电报装工程验收接入环节向用户收取的移表费、计量装置赔偿费、环境监测费、高压电缆介损试验费、高压电缆震荡波试验费、低压电缆试验费、低压计量检测费、互感器试验费、网络自动化费、配电室试验费、开闭站集资费、调试费等类似名目费用。

市发展改革局

市市场监管局

各县(市、区)

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31日

3

规范清理供气环节收费

取消燃气企业收取应通过配气价格回收成本的收费项目,包括:涉及建筑区划红线外市政管网资产的增压费、增容费等类似名目费用;涉及市政管网至建筑区划红线连接的接驳费、开通费、接线费、切线费、吹扫费、放散费等建设及验收接入环节费用;涉及建筑区划红线内至燃气表的设施维修维护、到期表具更换等费用。禁止收取与建筑区划红线内燃气工程安装不相关或已纳入工程安装成本的收费项目,包括开口费、开户费、接口费、接入费、入网费、清管费、通气费、点火费等类似名目费用。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市发展改革局

市市场监管局

各县(市、区)

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31日

4

规范清理接入工程费用

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供水供电供气企业的投资界面应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外,不得由用户承担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任何费用。从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连接至公共管网发生的入网工程建设,由供水供电供气企业承担的部分,纳入企业经营成本;按规定由政府承担的部分,应及时拨款委托供水供电供气企业建设,或者由政府直接投资建设。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市发展改革局

市市场监管局

市财政局

各县(市、区)

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31日

5

规范清理其他各类收费

严禁政府部门、相关机构对供水供电供气计量装置强制检定收费;供水供电供气企业或用户自愿委托相关机构对计量装置进行检定的,按照“谁委托、谁付费”原则,检定费用由委托方支付,但计量装置经检定确有问题的,由供水供电供气企业承担检定费用,并免费为用户更换合格的计量装置。严禁向用户收取水电气计量装置费用。任何单位代收供水供电供气费时,严禁向用户加收额外费用。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管网的建设安装、更新、改造、维修维护等费用按相关规定已由政府承担的,不得再向用户收取。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等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供电供气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含计量装置)的建设安装费用统一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另外向买受人收取。投入使用后,可依法依规移交给供水供电供气企业实行专业化运营管理,相关运行维护等费用纳入企业经营成本。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市发展改革局

市市场监管局

市财政局

各县(市、区)

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31日

二、完善价格形成机制

1

完善供水价格机制

积极落实国家和省供水价格改革政策,加快建立健全以“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为基础,有利于激励提升供水质量、促进节约用水的价格机制。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含二次加压调蓄)设施依法依规移交给供水企业管理的,其运行维护、修理更新等费用计入供水成本。在严格成本监审的基础上,综合考虑企业生产经营及行业发展需要、社会承受能力、促进全社会节水等因素,合理制定并动态调整供水价格。

市发展改革局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各县(市、区)

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31日

2

落实电价改革政策

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关于理顺输配电价结构、上网电价机制改革等政策,取消工商业目录电价,有序放开除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以外的用电价格。落实峰谷分时电价政策,优化峰谷电价时段,助力新能源电力消纳;落实差别电价和阶梯电价政策,利用价格杠杆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

市发展改革局

各县(市、区)

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31日

3

完善城镇管道燃气价格机制

由燃气企业投资建设的市政管网、市政管网至建筑区划红线外的管网,企业自用的储气设施,以及其他与配气业务相关的设备设施等,纳入配气价格有效资产。建筑区划红线内按法律法规规定由燃气企业承担运行维护的成本,以及燃气表后至燃具前由燃气企业为排除安全隐患而开展的上门服务、安全检查、设施修理、材料更换等服务成本(不含更换的设施、材料、零配件等费用),纳入企业经营成本。建立健全燃气购进价格和终端销售价格联动机制。

市发展改革局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各县(市、区)

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31日

三、严格规范价格收费行为

1

规范政府定价行为

严格落实国家和省关于供水供电供气成本监审和定价办法,合理确定利润率,科学制定价格和相关收费标准。落实国家和省对高可靠性供电收费和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政策,继续对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暂免收取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加强价格和成本信息公开,保障用户知情权。

市发展改革局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各县(市、区)

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31日

2

规范经营者收费行为

供水供电供气企业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抄表到户、服务到户。向终端用户收取水电气费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水电气费用中加收其他费用。对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应按照政府规定的销售价格执行;对不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水电气费用应由终端用户公平分摊。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等,应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解决,不得以水电气费用为基数加收服务类费用。供水供电供气企业设施产权分界点以后至用水用电用气用热器具前,为满足用户个性化需求所提供的延伸服务收费项目,要明确内容,实行明码标价。建立健全各项收费及费用分摊相关信息的公示制度,及时向终端用户公开。严禁以强制服务、捆绑收费等形式收取不合理费用,严禁供水供电供气企业实施垄断行为。对违反反垄断法、妨碍市场公平竞争、损害其他市场主体和消费者利益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市市场监管局

市发展改革局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各县(市、区)

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31日

3

规范特许经营收费

地方政府采取特许经营协议等方式授权供水供电供气企业以入网费、集中管网建设费、并网配套费等名目仍在收取专项建设费用补偿收入的,应结合理顺水电气价格、建立健全补贴机制,于2025年底前逐步取消。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市发展改革局

市财政局

各县(市、区)

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31日

四、提升服务水平

1

强化行业标准化管理

进一步健全行业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体系,加快完善供水供电供气等城市基础设施规划、工程设计、工程建设、工程验收、运行维护等制度规定,明确工程验收标准和程序,加强标准协调衔接,加快形成系统性技术标准体系。对已有技术标准的,要进一步梳理完善,及时调整不合理规定;对尚无技术标准的,要加快制定,尽快出台。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市发展改革局

各县(市、区)

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31日

2

着力提升行业服务质量

全面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完善全市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服务质量规范和评价体系,进一步健全行业服务质量体系。同时,加强行业服务质量管理,指导全市积极开展行业服务质量评估,通过门户网站、新闻媒体等渠道公开通报行业服务情况,着力提升行业整体服务质量。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市发展改革局

各县(市、区)

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31日

3

进一步提升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

供水供电供气企业要切实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向用户提供安全、便捷、稳定、价格合理的产品和服务。优化服务流程,深入实施“最多跑一次”、容缺受理等改革措施,积极推进“一站式”办理和“互联网+”服务模式,推动申请报装、维修、过户、缴费、开具发票等“一窗受理、一网通办、一站办结”,提高用水、用电、用气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切实解决企业和群众办事“多头跑、来回跑”问题。推行不动产登记与水电气等公用服务事项联动变更办理,减少群众跑腿和重复提交资料。严格落实承诺制度,公开服务标准、资费标准等信息,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市发展改革局

各县(市、区)

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31日

五、改善发展环境

1

强化政策保障

取消收费项目后属于公共服务范围的,应通过财政补贴、价格补偿等方式保障公共服务供给。特别是对需要理顺价格的,要精心选择合适时机,对低收入群体予以重点关注,加大财政投入力度,确保平稳落地。对采取特许经营等方式的供水供电供气企业,要合理制定相关收费标准,明确政府付费和使用者付费的界限,妥善处理好价格补偿和政府补贴的关系,保障项目正常运营。城镇老旧小区水电气改造工程费用,可通过政府补贴、企业自筹、用户出资等方式筹措,具体方式和费用分摊方案由各县(市、区)结合实际确定和完善。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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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

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31日

2

统筹公共设施规划、建设与管理

加强市政配套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编制,统筹城镇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确保老城区与新城区及园区互联互通,地上与地下整体协调,避免条块分割、多头管理。深化工程建设审批制度改革,推动对水电气外线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并联审批、联合办理。政府相关部门及供水供电供气企业要加大共享建设计划、工程实施、运行维护等方面信息的联络沟通力度,推动地面建设和地下数设的水电气等管线同步计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力争一步到位,切实降低水电气工程的审批、建设、验收时间和开挖、施工、维护等各项成本。政府储备土地应进行必要的前期开发建设,完善与地块相关的道路及供水供电供气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方案,落实工程建设资金,确保市政配套基础设施与建设项目同步使用。与储备土地直接相关的供水供电供气等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可按有关规定纳入土地开发支出,不得由供水供电供气企业负担。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市财政局

市发展改革局

各县(市、区)

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31日

3

加快推进经营服务市场化进程

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以规模化、集约化、跨地区经营为主导方向,加快推进供水供电供气行业体制机制改革,进一步放开市场准入限制。加强指导,科学谋划实施城镇供水供电供气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推广实施混合经营方式,积极引导社会资本有序进入,增加市场供给。同时,创新项目投资运营管理方式,加强工程质量管理。鼓励推进企业主营业务和工程设计施工业务分离,同步加强工程设计审查、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等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加快建立完善公平开放的供水供电供气工程安装市场,鼓励具备工程安装施工能力的企业依法取得相关资质后参与市场竞争,鼓励具备安装资质的企业跨区域开展工程安装和改造业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市发展改革局

市财政局

各县(市、区)

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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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法规规章制度体系

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断总结实践经验,推进相关地方性法规、制度的制定和完善,合理界定政府、企业、用户的权利义务。尤其对建筑区划红线内外的工程,要分清管网设施设备产权和运行维护、抢修、更新改造的责任,明晰管理边界,确保主体明确权责相符。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市发展改革局

市财政局

各县(市、区)

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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