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区电瓶三轮车换车收取特许经营权转让费等问题的复函
                           
                        
                        
                        
 汕价函[2009]53号
 
 市信访局:
 
   现就你局转来(2009)汕访字第131号信访件有关反映市区电瓶三轮车换车收取特许经营权转让费等问题函复如下:
 
   一、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和<广东省价格听证目录>的通知》(粤府办[2002]100号)的规定,“特许经营权转让费”目前不列入物价部门定价管理范畴,我局2008年12月汕价函[2008]140号文已就此问题作了答复。
 
   二、新的电瓶三轮车价格由市城管局经市政府采购中心招标采购确定,其价格构成不得另加其他费用。
 
   三、市区电瓶三轮车经营者每月应缴纳的管理费用,我局尚未批复给市城管局。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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