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汕尾市区天然气临时销售价格的批复
                           
                        
                        
                        
  汕价[2009]103号
 
 汕尾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你司《关于核定天然气销售价格的申请》收悉。根据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我省管道燃气价格管理的通知》(粤价[2006]297号)有关规定,鉴于你司管道燃气刚刚起步,各项成本数据还不完整,没法进行成本审核的实际,经测算,并参照兄弟市的标准,暂定市区天然气销售价格为:
 
   一、居民用户每立方米4.10元;
 
   二、公共福利用户每立方米4.20元;
 
   三、工商业用户每立方米4.30元。
 
   以上标准自2009年12月4日起执行。你司必须在每月5日前将天然气进货价格(以原始发票复印件为准)及销售情况上报我局,我局将根据天然气进货价格变动情况对销售价格进行调整。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八日
                            
                          
                            关联稿件:
                            
                          
                          
                            相关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
                                 2009-12-10 12:52
                                               
                                                    2009-12-10 12:52
                                                
                                             粤公网安备 44150202000004号
粤公网安备 441502020000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