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实验小学开展“少先队雏鹰争章”等校外活动收费问题的复函
                           
                        
                        
                        
 汕价函[2010]6号
 
 市实验小学:
 
   你校报来《关于收取“雏鹰争章”活动费的请示》悉。
 
   根据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纠风办《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通知》(粤价[2009]238号)、市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关于汕尾市中小学2009—2010学年度教育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汕价[2009]68号)规定,同意你校2009年秋季开展 “少先队雏鹰争章”等校外活动时按即时发生、即时收取、据实结算、不得盈利的原则适当收取校外活动费。
 
   你校开展校外活动收取活动费必须严格遵循学生自愿的原则,并应事先通知学生家长,经学生家长书面同意后方可收费。活动结束应将活动费的收支情况在学校公示栏列榜公布,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二〇一〇年一月六日
                            
                          
                            关联稿件:
                            
                          
                          
                            相关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
                                 2010-01-08 10:08
                                               
                                                    2010-01-08 10:08
                                                
                                             粤公网安备 44150202000004号
粤公网安备 441502020000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