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实验小学校外活动收费问题的复函
                           
                        
                        
                        汕价函[2010]166号
   
   
  
市实验小学:
   
你校《关于收取校外活动费的请示》悉。
   
根据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纠风办《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通知》(粤价[2009]238号)规定,鉴于你校自秋季开学以来开展了少先队“雏鹰争章”等一系列校外活动,丰富了校园的文化生活,同意按即时发生、即时收取、据实结算、不得盈利的原则向有参加活动的学生收取校外活动费每人35元。
   
你校开展校外活动收取活动费必须严格遵循学生自愿的原则,并应事先书面告知学生家长,经学生家长同意后方可收费。活动结束后应将活动费的收支情况在学校公示栏列榜公布,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接文后,请到我局申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教育收费),实行收费公示,亮证收费。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关联稿件:
                            
                          
                          
                            相关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
                                    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
                                 2010-12-29 11:32
                                               
                                                    2010-12-29 11:32
                                                
                                             粤公网安备 44150202000004号
粤公网安备 441502020000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