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海丰县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复函
                           
                        
                        
                        汕价函[2011]31号
   
   
  
海丰县物价局:
   
你局《关于海丰县妇幼保健院申报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请示》悉。现复如下:
   
一、根据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价[2006]227号)的规定,你县妇幼保健院要求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我局已会同市卫生局上报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审批。
   
二、你县医疗机构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须经省物价局、省卫生厅确定为我省新增项目并制定价格发文公布,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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