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市民爆器材销售价格和配送回收服务费的批复
                           
                        
                        
                        汕价[2012]36号
汕尾市安宏民爆物品有限公司:
你司《关于要求继续执行我市民爆器材销售价格和配送回收服务费的请示》收悉。结合你司当前经营管理实际,经研究,同意你司继续执行汕价〔2008〕120号文规定的民爆器材销售价格和配送回收服务费,执行期限为一年。执行期满后,你司要将各类民用爆破器材的销售量、价格和经营情况及财务报表报送我局,由我局再行核定销售价格和配送服务费。
此复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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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04-09 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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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粤公网安备 441502020000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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