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价[2012]49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审计局,市直、中央、省驻汕单位: 
     
    
根据《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有关综合年审制度的规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239号)及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审计厅《关于开展2011年度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工作的通知》(粤价[2012]98号)要求,现就2011年度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年审时间
  2011年度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工作定于2012年5月至6月进行,5月20日前为收费单位自审时间,5月21日至6月底为会审、反馈意见和年审总结时间。
  二、年审内容
  (一)收费单位是否领取省物价局统一印制并由各级物价主管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实行挂牌亮证收费,明码标价; 
  (二)收费单位是否按《收费许可证》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有无擅自扩大收费范围、设立或肢解收费项目、提高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频次、超前收费等行为;是否实行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制度,做到亮证收费;
  (三)收费单位对新增、调整、取消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是否按规定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四)收费单位是否按规定向被收费单位进行相应的管理或提供相应的服务,有无只收费不服务的行为; 
  (五)收费单位是否按规定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票据或专用票据,有无擅自印制、转让、代开收费票据的行为;
  (六)各项收费收入是否真实、计算是否准确、填写是否清楚,有无隐瞒、截留收入和自立帐外资金的。收费资金是否执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办法,并按规定实行专户储存。有无隐瞒收入、虚报支出等弄虚作假的行为; 
  (七)各项支出是否符合规定,有无虚列支出的。
  (八)收费单位是否有专(兼)职收费管理人员及相应的收费管理制度。
  (九)有无违反国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三、有关要求
  (一)各地物价、财政、审计部门及有关收费单位要高度重视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工作,认真组织,周密安排,加强协调,密切配合,确保2011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任务圆满完成。
  (二)年审中发现的违规行为,要及时纠正并移交有关部门查处。年审工作结束后,将通报年审和收费统计考核结果。
  (三)各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239号)、《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统计报告制度的通知》(粤价〔2010〕42号)的要求,于6月25日前完成收费情况分析报告,并按时上报收费情况年度统计数据。
  (四)市物价局将组成督导小组,对部分县(市、区)年审工作进行督导,促进县(市、区)物价部门加强年审工作。 
    
(五)请市直、省、中央驻汕收费单位按本文附表的内容和要求,认真填报。报表一式四份,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加具意见并盖章后,于5月20日前报送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办公室(地址:市区康平路物价大楼5楼508室,联系电话:3363766),对市直、省、中央驻穗收费单位的会审时间另行通知。 
    
附件:
            
            
             
             
              
   
 
   
 
  
汕尾市物价局    汕尾市财政局    汕尾市审计局 
   
 
  
二  〇  一  二  年  五  月  十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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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粤公网安备 441502020000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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