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价函[2012]53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
现将省物价局《关于生猪仓储及圈舍消毒收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12〕571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八日
  
关于生猪仓储及圈舍消毒收费问题的复函
     
 
粤价函〔2012〕571号
    
清远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生猪仓储及圈舍消毒收费问题的请示》(清市价〔2012〕68号)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我省的生猪定点屠宰加工服务收费已包含生猪屠宰前必要的存放、消毒以及宰杀加工等相关的服务收费在内。各地必须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涉及生猪饲养、屠宰、销售环节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266号)、《广东省生猪屠宰管理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162号)和我局《关于生猪定点屠宰加工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函〔2011〕1078号)的有关规定,加强管理,除定点屠宰加工服务收费外,不得另行收取生猪仓储及圈舍消毒费。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抄 送: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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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粤公网安备 441502020000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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