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2年市直公务员初任培训收费问题的复函
                           
                        
                        
                        汕价函〔2012〕162号
   
   
   
市行政学院:
   
    你院《关于2012年市直公务员初任培训班收费的函》(汕尾党校函〔2012〕22号)收悉。根据省委办、省政府办《转发
   <关于加强强制性培训收费管理的意见>
    的通知》(粤办发〔1998〕1号)的规定和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有关开展公务员初任培训的要求,鉴于市财政没有核拨专项培训经费,经研究,同意你院按“以收抵支”的原则向参训人员适当收取培训费,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关于加强强制性培训收费管理的意见>
   
一、培训费每人每课时3元,按实际培训课时计收,教材资料费按实价收取。
   
二、收费前请到我局申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培训收费),实行收费公示,使用规定的收费票据,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培训结束后,由你院将收费情况书面报我局备查。
   
以上规定仅限于在本次市直机关公务员初任培训收费中执行。
   
   
   
   
   二○一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关联稿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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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粤公网安备 441502020000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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