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 首页 > 汕尾市发展和改革局 > 互动 > 政策解读
省物价局关于执业药师和驻店药师注册服务收费标准问题的复函
2013-01-01 11:31 来源: 发布机构: 汕尾市发展和改革局 【字体: 打印
汕价函〔2012〕182号
 
市国土局,各县(市、区)物价局:
 
  现将省物价局《关于矿业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粤价函〔2012〕1487号)转发给你们,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申领《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实行收费公示,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附件:省物价局《关于矿业权交易服务和收费标准的复函》
 
 
                               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省物价局关于矿业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

 

粤价函〔2012〕1487号     2012年12月21日



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申请设立“矿业权交易服务费”收费项目并批准〈广东省矿业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函》(粤国土资财务函〔2011〕1439号)悉。为规范我省矿业权交易行为,促进矿业权有形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9号)和《广东省定价目录》(粤府办〔2002〕100号),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矿业权交易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二、收费标准依矿业权出让、转让交易类型分别制定,按实际成交金额分档确定收费费率,并按费率分档递减累进计算(详见附件)。
    三、矿业权交易机构为矿业权的出让(招标、拍卖、挂牌)、转让等交易活动提供有偿服务,服务内容为:
    (一)提供交易场所和相应的设施设备;
    (二)接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公开矿业权交易信息;
    (三)提供并核实交易的矿业权资料,对交易合同进行鉴证;
    (四)提供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咨询,指导和协助交易双方办理有关矿业权交易业务;
    (五)组织实施矿业权的出让、转让(含招标、拍卖和挂牌)交易活动。
    四、本收费标准为矿业权交易全过程的收费,除此之外,不得再以任何名目向交易各方收取其他费用。
    五、矿业权交易机构应在交易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本收费标准自2013年1月1日起试行2年,试行期满前3个月按程序重新报我局审批。

    附件:


    抄送: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

关联稿件:
相关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CopyRight shanwei.gov.cn    All Right Reserved  网站标识码 :4415000052
主办单位:汕尾市发展和改革局 版权所有    粤ICP备05063439号  网站地图
粤公网安备 44150202000004号   地址:汕尾市区康平路发改大楼  电话:0660-3378763

站点访问量:- 稿件访问量:- 统计代码: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汕尾市发展和改革局”网站,是否继续?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