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我省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市有关单位,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
现将《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我省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24〕107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汕尾市发展和改革局 汕尾市财政局
2024年8月12日
                            关联稿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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