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市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市属各电动汽车充电经营企业: 
     鉴于我局《关于试行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标准的通知》(汕发改价格函〔2016〕800号)试行已期满,为促进我市电动汽车的推广应用,根据《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广东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4〕607号)规定,现就我市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电动汽车充电服务费按充电电度数收取,即充电每千瓦时可收取服务费 0.50 元(电费另外按规定的电价政策收取),此收费标准为上限价,允许下浮。充电经营企业对出租车、公共汽车应给予适当优惠,具体优惠幅度由企业自行制定。 
     二、电动汽车充电经营企业收费应严格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汕尾市发展改革局
2019年2月26日
 
                            关联稿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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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粤公网安备 441502020000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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