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原广东省国土资源厅)未就省外地勘企业在广东省内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需要登记注册一事作出任何规定。根据国土资源部令第29号、第30号、第31号规定,具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资质单位,应当在签订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治理工程、监理项目合同后十日内,到项目所在地的县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进行项目备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需要进行资质和项目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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