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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市农村免费义务教育实施方案
2008-10-28 00:00           来源: 计财科           发布机构:汕尾市教育局 【字体:   打印

汕尾市农村免费义务教育实施方案
  

    根据《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农村免费义务教育的决定》(粤发[2005]18号)、省委九届八次全会精神和省政府十届84次常务会议决定(粤办会函[2006]1号)和《广东省农村免费义务教育实施办法》的精神及规定,经市委市政府同意,从2006年秋季起,在全市农村全面实施免费义务教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免费对象
(一)本省农业户口(含居住镇的农业户口、下同)、农垦系统、华侨农场职工子女在本市普通中小学(包括民办学校)就读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无法按农业户口核定学生的地区,可按农村居民(指户籍在村民委员会,属于村民委员会居民)来核定。
(二)坚持就地入学的原则。符合享受免费义务教育条件的学生原则上在户籍所在地入学。随同父母跨县流动的学生,符合流入地入学条件和免费范围并能确认学位的,可列入流入地免费义务教育范围。各县(市、区)对不符合享受免费义务教育条件的流动学生,在确保其学位的同时,按一费制收取费用。
   (三)复读的学生不予免费。
    二、免费项目和标准
    (一)免费项目:杂费。
    (二)免费补助标准:各县(市、区)的农村义务教育免费补助标准,小学每生每学年288元,初中每生每学年408元。
(三)杂费以外费用不属免费范围:除享受原“两免”政策的学生继续免收书本费外,学生书本费按照省当年义务教育教材招投标中标价和物价部门认定的书本费收费标准收取;住宿生的住宿费等其它费用,继续按照现有规定执行。
    三、免费对象的确定和核实
   (一)登记注册。义务教育学校在规定的入学时间前2周组织学生新学期注册。学生凭本人户口本或村委会(居委)证明材料(经当地派出所核定)到就读学校登记注册。学校应造册详细登记学生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户籍所在地、住所、所读班级、父母(监护人)姓名等情况。
当地公安机关和派出所要积极协助教育部门和学校核定学生户籍,确保每一位符合免费条件的义务教育学生享受免费补助。
    (二)核实确认
    l、农村小学应在学生注册结束后3日内统计符合免费条件的学生人数,连同注册详细登记情况,送镇中心小学汇总。
    2、镇中心小学3日内将汇总情况,经镇人民政府核实后报县(市、区)教育部门;中学在学生注册结束后5日内将符合免费条件学生人数,连同注册详细登记情况,经镇人民政府核实后报县(市、区)教育部门。
    3、县(市、区)教育部门会同财政、监察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确认学校的免费学生名单和人数,由政府分管领导签字,加盖政府公章,将人数报市教育部门。
4、市教育部门必须在收到县(市、区)上报数据后5个工作日内,会财政、监察部门核查后报省教育厅。
    (三)张榜公示。经县(市、区)有关部门确认后,学校应将免费学生名单在学校和村委会张榜公示,接受监督。
(四)免费学生人数,每学年核定一次。
四、各级财政补助资金的管理和拨付
    (一)市财政按以下比例分担农村免费义务教育补助资金。
根据省对各地拨付补助资金的划分办法,我市有3种情况。一为全额拨付。陆河县是全省16个扶贫开发重点县,其农村免费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省全额负担。二为按4:6比例分担。市城区属于市政府所在地,由省财政负担40%,市、城区负担60%。三为按8:2比例分担。海丰县、陆丰市、红海湾开发区、华侨管理区的农村免费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省财政负担80%,市、县(市、区)财政负担20%。
市、县(市、区)财政负担部分,根据“以县为主”的教育管理体制,市财政按以下比例分担农村免费义务教育补助资金:
1、市直农村免费义务教育补助资金,由市财政负担。
2、市城区农村免费义务教育补助资金,市、县(市、区)负担60%部分,由市财政负担25%,市城区财政负担35%。
3、陆丰市、海丰县、华侨管理区、红海湾开发区农村免费义务教育补助资金,市、县(市、区)负担部分,由各县(市、区)财政自行负担。
(二)资金管理
1、免费义务教育补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在8月20日前到银行开设免费义务教育省级专项补助资金专户。省有关部门核准学生数后,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到县(市、区)设立的资金专户。
2、属市、县(市、区)负担部分,由省财政厅在转移支付资金中划出,统一下拨到各县(市、区)设立的资金专户。
3、属县(市、区)财政负担部分,由市财政局在各县(市、区)转移支付资金或应拨款项中抵扣。
4、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在省补助资金到达专户后应及时将补助资金拨付到学校。
5、中学和镇中心小学在银行设立专门账户,集中核算免费教育补助资金。各片小实行报帐制度,不再设立帐户,其资金统一由镇中心小学核算和管理。中学和镇中心小学指派专人负责核算和管理资金。
6、为保证义务教育学校的正常运转,各县(市、区)财政局应当在学校开学前做好资金准备,并及时将免费补助资金拨付到学校。
五、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
    免费义务教育补助资金必须按照规定用于学校业务费、公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等属于公用性质的费用开支,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不得用于教职工工资、津贴、福利、社保、医保和代课教师工资,不得用于基建支出,不得用于偿还历史欠债及上缴各级政府行政部门。
    六、组织实施
    成立汕尾市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长担任组长,常务副市长、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相关部门的有关负责人担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市财政局局长和市教育局局长双任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是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机构,在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下,积极组织实施我市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
    七、检查监督
(一)市监察局、审计局、财政局、教育局等部门负责检查、监督各县(市、区)免费义务教育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协助省有关部门开展检查、审计等工作。对弄虚作假骗取或挪用义务教育资金等行为,一经发现,对主要责任人先免职后查处。
(二)各县(市、区)监察、审计、财政、教育等部门要重点对享受免费义务教育的学生人数、资金使用及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坚决查处和纠正。各县(市、区)要设立投诉举报电话,接受人民群众的投诉举报和监督。
(三)各级物价部门要会同教育、财政等部门加强农村中小学校收费检查,对农村实施免费义务教育后乱收费的行为,一经发现,对主要负责人先免职后查处。 

汕尾市教育局                    汕尾市财政局

汕尾市审计局                     汕尾市监察局

        二00六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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