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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民政部关于做好行政区划变更后勘界工作的通知
2018-05-07 11:40           来源:           发布机构:汕尾市民政局 【字体:   打印

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

现将《民政部关于做好行政区划变更后勘界工作的通知》(民函〔2006〕25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就省内行政区域界线勘界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勘界范围。我省范围内行政区域界线包括地级以上市之间行政区域界线(以下简称地级界线),县、自治县、县级市、市辖区之间行政区域界线(以下简称县级界线)以及乡、民族乡、镇之间行政区域界线(以下简称镇级界线)。凡是因行政区划变更引起上述行政区域界线位置、走向、级别、名称发生变化或新出现行政区域界线的,都属勘界范围。属勘界范围的,应当对整条界线实施勘界。

二、组织实施。行政区划变更后,属地级界线的,由省民政厅组织协调,界线双方具体实施;属地级以上市范围内行政区域界线的,由各地级以上市组织实施。相关各级政府和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

三、勘界测绘。勘界测绘按照《广东省行政区域界线勘界测绘技术规定》(粤勘〔1997〕7号)执行。勘界测绘应当依法由具有行政区域界线测绘资质的单位承担;凡由无行政区域界线测绘资质的单位承担勘界测绘的,其测绘成果一律无效。

四、成果审查。在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后、协议书正式签定前,界线双方须将勘界成果材料报上级民政部门进行审查。

地级界线由省民政厅负责审查,县级界线分别由地级以上市民政局和省民政厅负责审查,镇级界线分别由县(自治县、县级市、市辖区)民政局和地级以上市民政局负责审查。

负责审查的民政部门必须切实履行职责,组织力量,对勘界成果材料的合法性、完整性和正确性进行审查,发现存在问题的,要责成有关单位复查纠正,确保最终成果合法、真实、可靠。

五、上报备案。勘界成果材料经上级民政部门审查合格后,由界线双方人民政府正式签定协议书,并将“协议书及其附图复印件和界桩成果表”(以下简称备案材料)联合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同时抄送相关民政部门。

地级界线备案材料报省人民政府,同时抄送省民政厅;县级界线备案材料分别报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同时分别抄送地级以上市民政局、省民政厅;镇级界线备案材料分别报县(自治县、县级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同时分别抄送县(自治县、县级市、市辖区)民政局、地级以上市民政局、省民政厅。以上各级界线中属国务院批准行政区划变更的,备案材料须同时报国务院,并抄送民政部。报上述各级人民政府及民政部门的备案材料,均为一式一份。

六、档案管理。勘界档案包括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通过扫描录入并刻制光盘)两类,地级界线、县级界线按照国务院勘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档案局《勘界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国勘办发〔1997〕12号)的规定整理归档,镇级界线参照上述规定整理归档。地级界线勘界档案材料整理3套,双方各保存1套,原件报省民政厅;县级界线勘界档案材料整理4套,双方各保存1套,1套报地级以上市民政局,原件报省民政厅;镇级界线勘界档案材料整理5套,双方各保存1套,报县(自治县、县级市、市辖区)民政局、省民政厅各1套,原件报地级以上市民政局。

七、经费保障。行政区域界线勘界工作经费,属地级以上市范围内的由地方财政负担;因一方行政区划变更引起相邻地级界线发生变化的,由行政区划变更的一方财政负担;因双方行政区划变更引起地级界线发生变化的,由界线双方财政共同负担。

八、各地要对照本通知的要求,对全面勘界结果以来行政区划变更后的勘界工作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依法应当勘定而目前仍未勘定的界线,要抓紧时间,按照有关规定尽快勘定。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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