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别 |
名称 |
颁布机关及施行时间 |
法律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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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自1993年9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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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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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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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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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 |
国务院颁布,自1997年5月8日起施行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
国务院颁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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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
国务院颁布,自2001年5月9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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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
国务院颁布,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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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
国务院颁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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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国务院颁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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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国务院颁布,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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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 |
1、《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 |
农业部颁布,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
2、《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
农业部颁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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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
农业部颁布,自2002年7月27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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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 |
农业部颁布,自2002年3月20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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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
农业部颁布,自2001年2月26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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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拖拉机登记规定》 |
农业部颁布,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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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
农业部颁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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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
农业部颁布,自2000年6月23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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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 |
农业部、国 家 工 商 行 政 管理 总 局颁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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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 |
农业部颁布,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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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 |
农业部发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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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暂行办法》 |
农业部发布 自2000年4月3日起施行 |
13、《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 |
农业部发布 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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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农业机械实地案例检验办法》 |
农业部发布 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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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性法规 |
1、《广东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 |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颁布,自1996年9月25日起施行 |
2、《广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颁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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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广东省农作物种子条例》 |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颁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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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 |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颁布,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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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颁布,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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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规章 |
1、《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 |
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
汕尾市农业局行政执法职权核准界定结果
行政执法主体:汕尾市农业局 类别:法定行政机关
行政处罚一览表
序号 |
行政违法行为 |
处罚种类 |
依据 |
备注 |
1 |
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 |
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罚款,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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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1、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2、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 |
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罚款,吊销种子生产或经营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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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1、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国内销售的;2、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作商品种子销售的;3、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 |
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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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1、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2、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规定的;3、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4、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5、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 |
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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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经营、推广应当审定而未经审定通过的种子的 |
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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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病虫害接种试验的 |
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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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1、侵占、破坏天然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地的;2、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3、损毁、非法转让、丢弃人工创造的农作物种质资源的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广东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三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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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1、经营、推广未经审定通过的主要农作物品种种子的;2、在审定公告规定的适宜区域以外的区域推广种子的;3、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公告停止主要农作物品种生产、经营、推广一个生产周期后,继续生产、经营、推广的;4、未经批准从相邻省、自治区引种主要农作物品种的 |
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罚款 |
《广东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四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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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1、向无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经营者提供主要农作物杂交亲本种子的;2、经营无种子生产许可证生产的主要农作物种子的;3、受托代销种子者再委托代销种子的;4、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种子的 |
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罚款 |
《广东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四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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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1、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托代销种子者未按规定备案的;2、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3、未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种子的抗病性、光温敏感性、遗传稳定性等特征特性以及主要栽培措施、使用条件的说明的;4、经营应当包装而无包装的种子或者拆包销售种子的 |
罚款 |
《广东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四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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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 |
警告,罚款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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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 |
警告,罚款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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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污染或破坏农业环境的单位或个人没有向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的 |
警告,罚款 |
《广东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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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农业生产者不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合理使用农药、化肥、农膜、植物生长调节剂等农用化学物质,不及时回收不易分解、有污染的农用薄膜残膜,造成农业环境和农产品污染的 |
罚款 |
《广东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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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大中型畜禽饲养场向农田排放粪便、废水及其他废弃物,造成农业环境污染的 |
罚款 |
《广东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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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未办理审批手续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农业生态保护区倾倒、弃置和堆存固体废弃物,造成农业环境污染的 |
罚款 |
《广东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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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将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城镇垃圾、粉煤灰、污泥作为肥料,或将没有农用许可证的工业废渣等废弃物及其制成品作为商品提供给农业生产单位或个人的 |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广东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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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使用没有农用许可证的工业废渣等废弃物及其制成品的 |
罚款 |
《广东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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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未经批准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 |
收缴标志,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
《广东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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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的 |
罚款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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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违反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 |
没收非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罚款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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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的 |
收缴相应的证明文书,罚款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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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有假冒授权品种行为的 |
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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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 |
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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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培训许可擅自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业务的 |
罚款 |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1号)第二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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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的单位和个人未按统一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规定教材进行培训的 |
罚款 |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1号)第二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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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的单位和个人聘用未经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的 |
罚款 |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1号)第二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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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生产、销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种子、肥料、农药、兽药、饲料:(一)无执行标准或者无标明执行标准编号的;(二)无检验合格证明的;(三)无中文标明商品名称、厂名和厂址的;(四)限期使用的商品未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伪造、篡改生产日期、保质期的;(五)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而无标明生产许可证编号的;(七)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者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商品本身损坏,未标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的;(八)剧毒、危险、易碎、储运中不能倒置以及有其他特殊要求,未标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的;(九)利用标识弄虚作假的 |
罚款,没收假冒伪劣商品和销售收入 |
《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五、二十二条 |
商品仅指种子、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
29 |
有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种子、肥料、农药、兽药、饲料等商品提供服务的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而为其提供场地、设备、仓储、运输服务的;(二)传授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技术和方法的;(三)以制作、刊载、播放、张贴或者其他方式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广告服务的;(四)代印、代制或者提供假冒伪劣商品标识或者包装物的;(五)为他人隐匿、转移、销毁被封存、扣押的假冒伪劣商品的;(六)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虚假证明的 |
没收服务收入,罚款,没收假冒标识、包装物、模具、原材料、半成品、生产设备 |
《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五、二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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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无营业执照的生产者生产假冒伪劣种子、肥料、农药、兽药、饲料等商品的 |
没收假冒伪劣商品、销售收入和生产工具、设备、原材料、半成品,罚款, |
《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五、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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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种子、肥料、农药、兽药、饲料的 |
没收假冒伪劣商品和销售收入,吊销证照,罚款 |
《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五、第二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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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生产、销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种子、肥料、农药、兽药、饲料:(一)无执行标准或者无标明执行标准编号的;(二)无检验合格证明的;(三)无中文标明商品名称、厂名和厂址的;(四)限期使用的商品未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伪造、篡改生产日期、保质期的;(五)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而无标明生产许可证编号的;(七)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者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商品本身损坏,未标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的;(八)剧毒、危险、易碎、储运中不能倒置以及有其他特殊要求,未标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的;(九)利用标识弄虚作假的 |
罚款,没收假冒伪劣商品和销售收入 |
《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五、第二十二条 |
商品仅指种子、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
33 |
有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种子、肥料、农药、兽药、饲料等商品提供服务的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而为其提供场地、设备、仓储、运输服务的;(二)传授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技术和方法的;(三)以制作、刊载、播放、张贴或者其他方式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广告服务的;(四)代印、代制或者提供假冒伪劣商品标识或者包装物的;(五)为他人隐匿、转移、销毁被封存、扣押的假冒伪劣商品的;(六)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虚假证明的 |
没收服务收入,罚款,没收假冒标识、包装物、模具、原材料、半成品、生产设备 |
《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五、第二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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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无营业执照的生产者生产假冒伪劣种子、肥料、农药、兽药、饲料等商品的 |
没收假冒伪劣商品、销售收入和生产工具、设备、原材料、半成品,罚款, |
《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五、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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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未经注册登记使用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未经检验,驾驶证未经审验,或者检验、审验不合格继续使用的 |
罚款 |
《广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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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1.无证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2.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及驾驶证;3.擅自改变农业机械原设计转速、行驶速度和拖拉机挂车外形尺寸;4.拼装涉及人身安全的农业动力机械。 |
罚款 |
《广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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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在作业过程中造成他人人身伤亡事故后,当事人逃逸或者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
暂扣或者吊销其驾驶证 |
《广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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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1.未携带驾驶证、行驶证的;2.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号牌的;3.不按规定办理变更、转移、注销登记和补换牌证的;4.联合收割机运转时,驾驶人离开驾驶室的;5.在作业区内躺卧或者搭载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上机作业的。 |
罚款 |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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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1. 驾驶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联合收割机的;2.驾驶机型与准驾机型不符的;3.饮酒后驾驶的;4.驾驶室超员或者放置妨碍安全驾驶的物品的;5.与作业有关的人员不按规定乘坐的;6、用联合收割机牵引其它机械,或者用集草箱运载货物的。 |
罚款 |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第五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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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1.驾驶未经登记的联合收割机作业的;2.未取得驾驶证驾驶联合收割机的;3.使用涂改、伪造及失效牌证的;5.醉酒后驾驶联合收割机的。 |
罚款 |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第五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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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一览表
序号 |
许可项目 |
办理时限 |
依据 |
备注 |
1 |
从事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除外)生产许可证的核发 |
20个工作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条2、《广东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二十二条 |
多年未接申请 |
2 |
从事农作物种子(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除外)经营许可证的核发 |
20个工作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二十六条2、《广东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二十三条 |
多年未接申请 |
行政强制措施一览表
序号 |
行政强制对象及措施 |
依据 |
备注 |
1 |
对有假冒伪劣重大嫌疑的种子、农药、兽药、肥料予以封存、扣押 |
《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7条第11条 |
|
2 |
对经检测有害有毒物质含量超过规定标准的农产品,予以销毁或限制其用途 |
《广东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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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使用不易分解、有污染的农用薄膜不及时回收残膜的,责令其限期回收,逾期不回收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回收,费用由农膜使用者承担 |
《广东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
|
4 |
未办理审批手续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农业生态保护区倾倒、弃置和堆存固体废弃物,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清除,费用由弃置者承担 |
《广东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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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农业生态保护区兴办砖瓦厂、灰窑或者其他危害农业环境项目的,责令其限期拆除或搬迁,逾期不拆除或搬迁的,申请法院强制拆除或搬迁 |
《广东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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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非法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予以封存或扣押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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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序号 |
行政行为项目 |
依据 |
备注 |
1 |
种子质量监督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2、《广东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三十三、三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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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种子管理现场检查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五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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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农作物种子广告审核 |
《广东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二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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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违反《广东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规定加重农民负担的,责令退回非法收取的财物 |
《广东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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