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就业创业惠企惠民政策清单 |
类型 | 内容 | 具体项目 | 补贴条件 | 涉及群体 | 补贴对象 | 补贴标准 | 补贴期限 |
一、对企业(用人单位)招用工予以补助 | (一)给予一次性吸纳补助。 | 1.一次性扩岗补助 | 招用毕业年度及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及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3个月以上的失业、工伤、养老保险费。 | 高校毕业生、失业青年 | 用人单位 | 1000元/人 | 一次性 |
2.吸纳首次在汕就业补贴 | 非公企业新招用首次在汕尾就业(参保)的本市户籍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保6个月以上。 | 本市户籍人员 | 用人单位 | 1000元/人 | 一次性 |
3.吸纳退役军人就业补贴 | 招用退役1年内军人,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参保1年以上。 | 退役军人 | 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 10000元/人 | 一次性 |
4.吸纳脱贫人口就业补贴 | 招用脱贫人口(本省及协作地区),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保6个月以上。 | 脱贫人口 | 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 5000元/人 | 一次性 |
5.员工制家政企业吸纳就业补贴 | 家政服务企业(上一自然年度家政服务人员月平均失业保险缴费人数达到20人以上)招用家政服务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参保6个月以上。 | 家政服务人员 | 用人单位 | 每1人1000元 | 每年一次 |
(二)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 6.小微企业社保补贴 | 小型微型企业招用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参保6个月以上。 | 高校毕业生 | 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 每月补贴用人单位实缴的保险费 | 每人最长可享受2年。 |
7.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 | 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或脱贫人口(本省及协作地区),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参保6个月以上。 | 就业困难人员、脱贫人口 | 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 每月补贴用人单位实缴的保险费 | 3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 |
8.员工制家政企业社保补贴 | 家政服务企业招用相关人员属于家政服务人员的,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参保6个月以上。 | 家政服务人员 | 用人单位 | 每月补贴用人单位实缴50%的保险费 | 3年 |
(三)给予就业见习补贴。 | 9.就业见习补贴 | 用人单位(人社部门认定的就业见习单位)组织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或16-24岁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用人单位每月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80%的标准对见习人员支付工作补贴。 | 高校毕业生、失业青年 | 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 最高1620元 | 最长不超过12个月。 |
(四)给予协助重点企业招工补贴。 | 10.职业介绍补贴 |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推荐劳动者到机构所在地重点用工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就业,劳动者在被推荐企业稳定就业并参保6个月以上。 | 劳动者 |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 每人400元 | 一次性 |
二、对劳动者就业予以补贴 | (五)给予到用人单位就业劳动者补贴。 | 11.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就业补贴 | 毕业2年内的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到我市用人单位就业(入编机关事业单位的除外),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保6个月以上。 | 高校毕业生 | 个人 | 博士10000元/硕士7000元/其他5000元 | 一次性 |
(六)给予灵活就业的劳动者社保补贴。 | 12.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 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已办理就业登记并以个人身份参保3个月以上。 | 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 | 个人 | 每月600元 | 3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 |
三、对劳动者创业给予资助 | (七)帮助创业者解决启动资金。 | 13.一次性创业资助 | 劳动者(类型:在校及毕业5年内的高校、中职、技校学生和毕业5年内的留学回国人员;军转干部、退役军人;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本省脱贫人口;返乡创业人员;创办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的人员)作为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创办初创企业,并登记注册(正常经营)满6个月以上,申请补贴前连续3个月有在职员工(不含法人或经营者)正常参保。 | 毕业生、退役军人、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脱贫人口、返乡创业人员等 | 个人 | 10000元 | 一次性 |
14.租金补贴 | 劳动者(类型:在校及毕业5年内的高校、中职、技校学生和毕业5年内的留学回国人员;军转干部、退役军人;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本省脱贫人口;创办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的人员)作为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创办初创企业,申请补贴前连续3个月有在职员工(不含法人或经营者)正常参保。经营场地非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自有物业,属租赁场地(注册登记地一致)。 | 毕业生、退役军人、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脱贫人口等 | 个人 | 每年最高4000元 | 累计不超过3年。 |
15.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 初创企业(指在我市登记注册3年内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律所、会计师事务所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招用员工,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参保6个月以上,且申请补贴时仍在本企业就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户经营者除外)。招用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补贴;招用4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 | 劳动者 | 用人单位 | 最高不超过3万元 | 一次性 |
(八)向创业者提供创业指导服务。 | 16.创业培训补贴 | 创业培训定点机构为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城乡劳动者提供免费创业培训,相关人员参加创业培训后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对机构予以补助。 | 劳动者 | 经人社部门认定的创业培训定点机构 | 300元至2800元 | 一次性 |
17.创业孵化补贴 | 人社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为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创业人员、退役军人等六类创业者提供1年以上的创业孵化服务并孵化成功(注册并申领营业执照,地址在基地地址范围内)。 | 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创业人员、退役军人等 | 创业孵化基地运营主体 | 每年每户3000元 | 一次性 |
四、对劳动者创业提供融资支持 | (九)向提供创业者和企业提供专属金融支持。 | 18.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 | 自主创业的重点群体或创业三年内的劳动者,可申请最高额度50万元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小微企业符合相关条件的,可申请最高500万元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创业担保贷款利率不超过LPR+50bp。贷款期限内,按贷款实际利率的50%给予财政贴息,剩余50%由借款人承担。 | 重点群体、小微企业创业者 | 企业和个人 | 个人最高50万元;企业最高500万元 | 按贷款周期 |
19.“三项工程”专属融资服务 | “三项工程”技能人才个人、技能人才创新创业主体以及与技能人才建立雇佣关系的市场主体、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学校等单位,由属地人社部门提供担保的,可向中国银行汕尾分行申请免抵押贷款额度最高50万元,经营抵押担保贷款额度最高1000万元,享受普惠金融贷款优惠利率。(最新标准调整以中行标准为准) | “三项工程”技能人才、市场主体、职业培训机构、学校等单位 | 企业和个人 | 个人最高50万元的免抵押贷款;企业最高1000万元的经营抵押担保贷款 | — |
五、支持企业和劳动者提升素质能力 | (十)强化劳动者技能提升。 | 20.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 具有我市户籍或在我市就业、参保或失业登记的劳动者(含在市就业的外省来粤务工人员、港澳台人员,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在校生、领取退休待遇人员),自学或自主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后,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取得培训补贴标准目录范围内相应证书。 | 劳动者 | 个人 | 按取得证书等级给予1000-3000元补贴 | 一次性 |
21.培训生活费补贴 | 脱贫人口、就业困难人员、残疾人等群体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证书。 | 脱贫人口、就业困难人员、残疾人等 | 个人 | 每次500元(随技能培训补贴一并申请) | 一次性 |
(十一)强化企业技能人才培养。 | 22.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 | 企业按规定在人社部门备案新型学徒制项目,或按规定申报确定为产业技能生态链企业,开展学生学徒制、技培生培训,规范实施培训,学徒经评价考核合格,按照考核评价合格人数发放给企业补贴。 | 劳动者(企业员工) | 培训企业(用人单位) | 每人每年为5000-8500元 | 按培训周期 |
23.职业技能评价补贴 | 在省、市人社部门作为职业技能评价机构用人单位备案,评价机构按规定对本单位职工开展自主评价,劳动者考核评价合格取得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 | 劳动者(企业员工) | 评价企业(用人单位) | 按证书等级给予200-500元补贴 | 一次性 |
24.项目制培训补贴 | 机构按规定被确定为本地项目制培训(经市级以上人社部门遴选并报省厅备案同意)承训单位,免费为劳动者开展培训并完成培训任务取得证书的,给予承训单位补贴。 | 劳动者 | 承训单位 | 按证书类型和等级给予400-3000元补贴 | 一次性 |
(十二)促进院校学生技能提升。 | 25.职业技能鉴定(评价)补贴 | 我市职业院校、技工院校为本校在校学生提供免费职业技能评价服务,学生参加评价后取得中级工以上的证书。 | 高校毕业生 | 评价院校 | 每人200元 | 一次性 |
六、兜底保障劳动者就业 | (十三)兜底就业困难群体就业。 | 26.公益性岗位补贴 | 用人单位开发经人社部门认定的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或本省脱贫人口,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参保6个月以上。 | 就业困难人员、脱贫人口 | 用人单位 | 每月最高1620元 | 3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 |
27.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 | 就业困难人员或本省脱贫人口属于人社部门认定的乡村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已签订劳动合同、用工协议或劳务协议。 | 就业困难人员、脱贫人口 | 个人 | 最高1620元 | 最长不超过1年。 |
(十四)协助困难毕业生求职就业。 | 28.求职创业补贴 | 汕尾市辖区内普通高等学校、中职学校、技校毕业学年学生,于毕业年度有就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属于城乡困难家庭(低保、残疾人家庭、脱贫人口家庭、特困职工家庭)成员、特困人员、残疾人、曾获得国家助学贷款。 | 高校毕业生 | 个人 | 3000元 | 一次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