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汕退役军人发〔2019〕48号
印发汕尾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相关制度及规定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汕尾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汕尾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汕尾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汕尾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汕尾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试行)》、《汕尾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试行)》、《汕尾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汕尾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19年11月4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汕尾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
和依申请公开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推进依法行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局的政府信息,除下列情形外,都应当予以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危及个人生命安全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信息,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公开的,可以公开。
第三条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包括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四条对下列政府信息,本局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参照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可以公开的行政管理职能、内设机构和工作职责;
(二)退役军人相关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
(三)退役军人事务年度工作计划、重要工作部署;
(四)退役军人事务的政策解读、党建工作、人事任免、开放数据信息等;
(五)其它与退役军人事务相关的可以公开的事项。
第五条对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于信息生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在本单位门户网站进行公开,同时可以根据需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或者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形式予以公开。
第七条 除应当主动公开以外的其他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第八条 向本单位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来访、网上申请等形式提出申请。
获取政府信息的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地址、联系方式以及所需政府信息内容的描述等。
第九条 本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形给予答复或者提供信息:
(一)属于已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但尚未主动公开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政府信息;
(三)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政府信息;
(四)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五)不属于本单位掌握的政府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拥有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或者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十条 对要求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可以当场答复或者提供的,应当当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不能当场答复或者提供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
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本单位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必要时可以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应申请人的要求,本单位可以提供打印、复制等服务。
申请人在申请中选择以邮寄、递送、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获取政府信息复制件的,本局应当以该申请要求的形式提供。因技术原因无法满足的,可以选择以符合该政府部门信息特点的形式提供。
第十二条 本单位编制和公开政府信息目录。政府信息目录包括公开的事项、期限和形式等。公开的事项、期限或者形式发生变化的,本单位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政府信息目录进行调整和更新。
第十三条 本单位设立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由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
本单位各业务科室及局属各单位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应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对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制作、形成、获得或者掌握的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经审核后,按照本规定予以公开。
第十四条 本单位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考核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不依法公开政府信息的责任人,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汕尾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年度报告制度
第一条为切实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汕尾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单位应在每年年初制定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划,并将执行情况于次年三月底前予以公布并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告。
第三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本单位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本单位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事项。
第四条本制度由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解释。
第五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汕尾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
第一条 为保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方便、及时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汕尾市人民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制定本机制。
第二条本单位应在职责范围内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在本局信息网站和本局政府信息公开栏上进行公开,同时可以根据需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或者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形式予以公开。
第三条本单位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机关进行沟通,确认,并报请上一级机关发布该信息。
第四条本机制由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解释。
第五条本机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汕尾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政府信息发布
保密审查机制
第一条为确保政府信息公开,既保证公民和法人、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又防止出现因公开不慎而导致失密、泄密,从而损害国家安全、经济安全和公共安全,影响社会隐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广东省政务公开条例》、《汕尾市人民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制定本机制。
第二条信息保密审查遵循“谁制作、谁审查、谁负责”原则和“初审、复核两级审查”原则。
第三条本单位信息保密审查机构由局长任组长,副局长任副组长,下属各单位及各科室负责人、保密员共同组成。
第四条本单位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五条本单位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或者本单位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六条本机制由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解释。
第七条本机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汕尾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考核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深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建立奖惩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第三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组织领导方面:政府信息公开领导机构及办事机构健全;制定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计划、目标和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定期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部署和检查落实。
(二)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方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九条到第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公开;按照要求编制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并适时调整和更新;及时向政府信息查阅场所送交应公开的政府信息纸质和电子文本,同时按目录的内容如实向社会公开。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方面:按照规定应该公开的内容及时在本局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开;能够根据公开的类别和内容,通过新闻媒体、档案局(馆)、信息查阅中心、触摸屏、公开栏、政府公报,以及听证会、论证会、专家咨询会、新闻发布会等公开载体,选择多种形式进行公开,切实方便群众知情、办事。
(四)政府信息公开程序和时限方面:通过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个途径,按照提出、审核、公开和反馈的程序进行公开;主动公开的信息在产生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必须公开,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可以当场答复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未能按时限公开或答复的必须有充分理由。
(五)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方面:建立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考核、评议、责任追究等基本制度;建立审核、公示、听证等配套制度;确保各项制度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六)政府信息公开效果方面:机关作风明显增强;依法行政水平明显提升;行政效能明显增强;依法行政水平明显提升;群众满意率明显提高等。
(七)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规定的其他考核内容。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标准是:组织机构健全,领导责任明确;公开内容符合规定,明确具体;公开形式多样,实用有效;公开制度完善,执行到位;监督保障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实行百分制量化标准,具体评分标准在当年政府信息公开考核方案中确定(见当年考核通知)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第七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可实行普通考核,也可选择重点考核,由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考核单位,考核于年底或次年年初进行。
第八条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的程序:
(一)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从有关科室抽选人员组成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小组。
(二)考核小组制定考核方案,报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三)考核小组应提前15天向被考核单位发出考核通知,被考核单位应按要求及时进行自查,并形成书面自查汇报材料。
(四)考核小组采取实地考核、明察暗访、查阅资料、综合评议等方式对被考核单位进行考核。
(五)考核小组综合考核情况,提出初步考核等次,报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定后下发通报。
第九条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奖惩制度,依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结果实施奖惩。
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的科室给予通报表彰;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其在接到考核结果1个月内完成整改,整改结果报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没有按期完成整改的,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取消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第十条对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汕尾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政府信息公开
社会评议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推进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促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不断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社会评议活动由局办公室会同本单位负责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条社会评议采取公众评议、特邀评议相结合的方式定期进行。公众评议可以在本局网站上公开进行,也可委托媒体或有关单位组织进行民意调查;特邀评议可以组织和邀请相关部门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有关专家进行。
第四条社会评议对象为机关各科室及局属各单位。
第五条社会评议的主要内容:
(一)有关制度贯彻落实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落实情况;是否按时编制、公布年度工作报告,是否按时向本局政府信息查阅场所送交政府公开信息文本等。
(二)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编制情况。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是否具体、全面;是否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和相关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公布;是否及时更新。
(三)公开的范围。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是否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要求;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具体全面、符合实际,没有漏项。
(四)公开的方式和程序情况。本单位是否设置信息公开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备;各单位是否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是否在有效时间内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是否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是否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是否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是否发生因政府信息未公开或公开不及时而造成的事故。
第六条社会评议的主要程序:
(一)下发社会评议通知或在本局网站刊登社会评议告示;
(二)编制社会评议测评表格;
(三)确定参加社会评议人员;
(四)组织参评人员查阅资料,听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汇报;
(五)发放、填写、回收社会评议测评表;
(六)汇总(含网上测评)社会评议情况,并将结果在一定范围公开;
(七)根据社会评议结果,作出恰当处理。
第七条社会评议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差四个档次。评议结果向社会公开发布并作为被评议部门、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汕尾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试行)
第一条为推进依法履行职责,严肃纪律,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错责任,是指本单位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及全体工作人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错责任追究要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戒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宽严相济,处理恰当。
第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依纪给予处分。
第五条行政机关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部门或者主管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视情节给予组织处理或党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不及时更新主动公开内容的,不提供或者不及时更新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二)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或拖延办理,或者对应当提供的政府信息不提供及提供虚假政府信息的;
(三)不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四)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关于公开内容、方式、程序、时限规定的,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五)未建立保密审查机制,不履行保密审查义务的,或者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程序以及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不受理、不答复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和投诉的;
(七)拒绝、阻扰、干扰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或者不落实监督检查决定、要求的;
(八)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者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九)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部门、单位和个人所承担责任的区分:
(一)未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而作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由直接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经办人向主管领导提请审核批准的政府信息,主管领导逾期不作出审批意见的,由主管领导承担主要责任;
(二)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后作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主管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
(三)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作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由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班子其他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第七条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责任追究的方式: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整改。
(二)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造成损失的,对该部门或单位提出批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先评优、评奖资格。
(三)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部门或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优、评奖资格。
(四)对违反有关规定,需要作出组织处理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组织处理可单独使用,也可与党纪纪处合并使用。
(五)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实施责任追究,应当充分听取有关责任人员的陈述和申辩。
第九条实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部门、单位及个人,要及时纠正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同时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和作出处理意见的纪检监察机关。
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