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度汕尾市涉企和个人财政补贴(补助)政策目录清单
序号 | 业务主管部门 | 政策项目名称 | 政策依据 | 政策制定级次 | 补贴金额(万元) | 发放标准 | 申领条件 | 申领方式 | 补贴(补助)期限 | 政策链接 | 申领主体 (个人/单位) |
监督渠道 |
1 | 汕尾市交通运输局 | 汕尾市市区新能源公交车示范推广应用期运营综合补贴 | 关于延长《汕尾市市区新能源公交车示范推广应用期运营综合补贴暂行办法》实施期限的通知(汕财规〔2021〕3号) | 汕尾市本级 | 补贴金额以实际情况为准。 | 3.92元/公里 | 在汕尾市区运营的新能源公交车。 | 汕尾市区新能源公交车经营企业提出年度补贴资金清算申请,交通运输部门对在汕尾市区运营的新能源公交车行驶里程进行核定后,报市财政局审核,并核算、拨付补贴资金。 | 2017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 汕尾市区新能源公交车企业 | 汕尾市交通运输局城运输管理科 电话:0660-3325231 | |
2 | 汕尾市城区燃油公交车老年人等特殊群体乘车优惠补贴 | 关于印发《汕尾市城区燃油公交车老年人等特殊群体乘车优惠补贴方案(2020年修订)》的通知(汕交〔2020〕311号) | 补贴金额以实际情况为准。 | 以实际刷卡数据,按老年人、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因公致残的人民警察、残疾人、其他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乘车刷卡每笔2元,中小学生乘车刷卡每笔1元。 | 执行特殊群体乘车优惠政策的汕尾市区运营燃油公交车。 | 汕尾市区燃油公交车经营企业提出年度补贴资金清算申请,交通运输部门对第三方提供的刷卡数据进行审核,经公示、局务会议审议,并报市政府分管财政和交通的分管领导审批后拨付补贴资金。 | 2018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 //www.envoykitchen.com/shanwei/zwgk/jcxx/zfgb/gfxwj/content/post_654533.html | 汕尾市城区燃油公交车企业 | |||
3 | 汕尾市教育局 | 汕尾市中小学教师学历提升补助 | 中共汕尾市委办公室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汕尾市教育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的通知(汕尾委办字〔2020〕135号) | 汕尾市本级 | 36.60 | 1.全国统一组织的自学考试取得本科学历教师每人补助2000元; 2.通过全国研究生统一招生考试取得研究生学历教师每人补助20000元。 |
1.通过全国统一组织的自学考试或脱产进修取得本科学历以及通过全国研究生统一招生考试取得研究生学历;从学习或进修开始至今属于汕尾市在岗教师。 2.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及学校出具的证明。 |
市、县、学校、个人逐级转拨。 | 自文件印发之日2022年3月28日起执行。 | //www.envoykitchen.com/swjyj/ywyw/tzgg/content/post_694908.html | 个人 | 汕尾市教师发展中心 联系电话:0660-3390691 |
4 | 汕尾市中小学校长考核绩效奖励资金 | 关于印发《汕尾市中小学校长绩效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汕教函〔2021〕110号) | 250.00 | 公办高中阶段学校(含完中、中职学校)正副职校长学年度考核被评为一等的,市给予3万元奖励;公办初级中学(含九年制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正副职校长年度考核被评为一等的,市给予2万元奖励;公办小学(含幼儿园)正副职校长(园长)学年度考核被评为一等的,市给予1万元奖励。 | 当学年校长绩效考核定为一等的和当年获省以上各种先进、优秀的正副校长。 | 市、县、学校、个人逐级转拨。 | 2021年6年2日至2025年12月31日。 | //www.envoykitchen.com/swjyj/ywyw/tzgg/content/post_826908.html | 汕尾市教育局人事科 电话:0660-3390698、 0660-33906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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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汕尾市金融工作局 | 汕尾市鼓励企业上市办法 |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鼓励企业上市办法的通知(汕府办函〔2021〕52号) | 汕尾市本级 | 10-600 | 10-600万元 | 一、上市后备企业资本运作奖励 1.融资奖励。在政策期间内,上市后备企业成功获得投资机构以增资形式实缴投资1000万元或以上的企业,按每次融资金额给予1%的奖励,每家企业当年最高奖励80万元。 2.并购奖励。鼓励本市上市后备企业通过市场化方式开展并购重组做大做强,对并购重组交易金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按照并购交易金额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单家企业发生多次并购重组的,累计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3.股改奖励。上市后备企业完成股份制改造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5万元。 二、企业上市挂牌奖励 1.境内直接上市奖励。对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首发上市的企业分阶段给予总额不超过600万元补贴。办理证券主管部门辅导备案工作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向中国证监会提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请经正式受理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首次公开发行并成功上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400万元。企业符合分阶段补贴条件的,可分别申请相应阶段的补贴;同时符合多个阶段补贴条件的,可同时申请多个阶段的补贴,每家企业每阶段补贴只能享受一次。 2.境内间接上市奖励。市内企业通过市外买壳、借壳上市等方式实现国内A股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纳税登记迁入我市,纳入我市统计口径,实现境内间接上市的,须待企业成功上市并迁册后一次性申请上市补贴600万。 3.境外上市奖励。企业在境外完成上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600万元。 4.外地境内上市企业将注册地迁至我市,或外地境外上市企业将注册地迁至我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600万元。 5.全国股转系统挂牌融资奖励。对成功挂牌全国股转系统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同时,通过直接融资方式实现融资,按首次融资金额给予1%的奖励,每家企业最高奖励100万元。若首次融资同时满足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则由企业自行选择其中一项进行申报,不可重复享受。 6.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融资奖励。对成功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且成功获得融资或属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7.再融资奖励。上市企业、全国股转系统挂牌企业通过增发、配股等方式再融资的,按实际募集资金的1‰给予奖励,每年最高分别奖励100万元、20万元。 三、上市后备企业和上市企业政府服务 对企业在改制重组、上市准备过程中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契税、土地增值税等有关税收和办理的资产过户、资产评估增值、变更名称等手续需缴纳的税收,在企业上市后市县级收入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全额返还,但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但其他优惠政策中出现与本规定属于同类型的,按就高原则执行,不得重复享受;对企业在完成公开发行之前支付的会计审计费、资产评估费、法律服务费、券商保荐费等中介费用,按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
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每阶段完成后,企业原则上在6个月内提出资金奖励申请,超过时限的视为自愿放弃,不再受理申请。申报流程如下: (一)符合奖励条件的企业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后,对企业申请进行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报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后,报市政府审定。 (三)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的批复,依照规定程序落实资金拨付。 |
2021年3月1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 单位 | 汕尾市金融工作局 金融发展科 电话:0660-3361300 | |
6 | 汕尾市引进金融机构奖励暂行办法 |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引进金融机构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汕府办〔2021〕18号) | 50-700 | 10-600万元 | 1.对在汕尾市新设立或迁入的银行法人金融机构总部,按其注册资本(实际到资额)的0.5%给予一次性开办经费补助,单家机构补助最高不超过700万元。 2.对在汕尾市新设立或迁入的持牌金融控股公司,按其注册资本(实际到资额)的0.5%给予一次性开办经费补助,单家机构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3.对在汕尾市首次新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分行的,给予一次性开办经费补助100万元;对于在汕尾市首次新设立银行业支行的,给予一次性开办经费补助50万元。 4.自本办法印发实施起3年内,金融机构以债权、股权等方式投资汕尾支柱产业和重大基础设施项目三年及其以上的,单项投放资金额在5亿元以上按投资额的0.1%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只能享受一次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
1.金融机构应提供的申报材料:奖励资金申请报告、监管部门或上级部门授权批准开业的文件、注册证明和验资证明、购买房屋发票、不动产证、场所租赁合同。 2.新设立或迁入的金融机构,在获得监管部门批准开业后3个月内,直接向汕尾市金融工作局申报,由汕尾市金融工作局会同汕尾市财政局、人民银行汕尾中支、汕尾银保监分局等有关部门进行初审,通过后由汕尾市金融工作局将初审结果报市政府审批,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审批意见拨付奖补资金。 |
2021年8月15日至2023年12月31日。 | |||||
7 | 汕尾市农业农村局 | 汕尾市“菜篮子”基地认定与监测 | 关于印发《汕尾市“菜篮子”基地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汕农农[2019]7号 ) | 汕尾市本级 | 根据市财政当年拨款额度补贴。 | 1.基地(企业)必须具有相当的生产规模; 2.申报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证照齐备有效; 3.基地相关手续完备,正式投产三年以上,具有明确的执行标准(达到无公害标准以上的产地环境标准、生产技术规程和产品质量标准)和可溯源的档案信息管理,并具有基地环境、产品质量的有效检验报告; 4.基地向社会实行产品质量承诺,基地生产、加工、储备的相关产品实物质量处于市内同类产品领先水平,达到或接近省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市场占有率居市内同类产品前列; 5.基地规模化程度高,机械化、信息化水平高,基地生产规模居我省、市、县前列; 6.管理规范,经济效益好; 7.基地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有较高的质量保证能力,近三年未出现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 |
经公布认定的市“菜篮子”基地按规定享受有关扶持优惠政策。每年扶持资金计划由市“菜篮子”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财政部门共同研究制定,报市“菜篮子”工程领导小组主管领导审定同意后实施。 | 经公布认定资格后,发放企业账户。 | 自发布之日(2019年2月13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 | //www.envoykitchen.com/swny/hdhd/jdhy/xwfbh/content/post_620481.html | 单位 | 汕尾市农业农村局 电话:0660-3289908 |
8 | 汕尾市商务局 | 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利用外资财政奖励项目) |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贯彻落实广东省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实施意见的通知(汕府办﹝2018﹞40号) | 汕尾市本级 | 当年实际利用外资金额1%。 | 当年实际利用外资金额1%。 | 当年实际利用外资金额2000万美元以上至5000万美元的新项目以及当年实际利用外资金额1000万美元以上至3000万美元的增资项目。投资金额超2000万人民币的境外投资者采用从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在我市直接投资的项目。 | 符合条件外资企业提交申请。 | 2017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 //www.envoykitchen.com/swsw/zwgk/wgk/jcgk/jchgk/content/post_201255.html | 单位 | 外资促进与管理科 电话:0660-3385620 |
9 | 汕尾市生态环境局 | 汕尾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试行办法 | 汕尾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汕尾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试行办法》的通知(汕环〔2021〕55号) | 汕尾市本级 | (一)对符合“发放标准”第一项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人民币1万元; (二)对符合“发放标准”第二项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能够准确指出暗管的具体位置,并提供相关的视频、图片或其他线索资料的,电镀、漂染、造纸、制革、化学镀、蚀刻(含线路板蚀刻)、钝化类举报奖励人民币1.5万元;其他类举报奖励人民币1万元;未能提供相关视频、图片或者其他线索资料,但举报反映的内容与调查结果相符或基本相符的,奖励人民币0.5万元。能够准确指出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具体情形、具体时间,并提供相关的视频、图片或者其他线索资料的,奖励人民币1万元;未能提供相关视频、图片或者其他线索资料的,但举报反映的内容与调查结果相符或基本相符的,奖励人民币0.5万元; (三)对符合“发放标准”第三项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人民币1万元; (四)对符合“发放标准”第四项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人民币1.5万元; (五)对符合“发放标准”第五项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电镀、漂染、造纸、制革、化学镀、蚀刻(含线路板蚀刻)、钝化类举报奖励人民币1万元;其他类举报奖励人民币0.5万元; (六)对符合“发放标准”第六项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人民币0.5万元; 对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举报,经生态环境部门查实涉嫌污染环境罪,且由市生态环境局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并刑事立案的,追加人民币1万元奖励。 |
举报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适用本办法: (一)违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危险废物、含重金属污染物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擅自停运、拆除、闲置等故意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含在线监控设施)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工业废水、废气、废液的; (三)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的; (四)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工业废水、废液及固体废物的; (五)未经环评审批,设置电镀、印染、造纸、洗水、制革、湿式印花、化学镀、酸洗、蚀刻(含线路板蚀刻)、钝化、电泳污染工序并投入使用的; (六)未经审批,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已注销的高污染燃料设施重新燃用高污染燃料的。 |
(一)举报人应以真实姓名通过网络、来信、来访、来电等方式客观、如实举报,并提供被举报人详细地址、违法事实、污染后果等情形及相关证据材料。 (二)举报线索由市生态环境局受理,并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事实;举报线索须经市生态环境局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或由市生态环境局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并刑事立案的。 (三)举报线索事先未被市生态环境部门掌握或查处,未经新闻媒体曝光。 (四)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
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日内,凭举报时的手机号码到市生态环境局进行现场拨号认证,并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和银行卡账号办理领奖手续。 |
2021年3月31日至2023年3月31日。 | 个人、单位 | 市生态环境局地址:汕尾市城区金湖夏楼美路段。 执法监督科:0660-3344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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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汕尾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 汕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汕尾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汕市监规〔2021〕1 号) | 汕尾市本级 | 40.00 | (一)每主导或协助制定(修订)1项国家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5万元。 (二)每主导制定(修订)1项团体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3万元。 (三)对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申报项目的征集与审评的标准化技术支撑工作单位,每年可给予不超过3万元的资助。 (四)组织开展标准化知识讲座、标准宣贯等,每场次给予不超过3万元的资助。 |
(一)标准制修订项目。已成功参与(发布或批准)的国家标准、团体标准的制修订项目。 (二)标准化人才的培养。开展标准化人才培养,设立标准化教育课程,开展标准化知识讲座科普宣贯等。 |
根据市市场监管局下发项目资金申报指南的要求,提供以下资料进行申报。 (一)《汕尾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 (二)申请团体标准专项资助的单位应提供自我声明证明; (三)申请国家标准、团体标准专项资助的单位,应提交在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已成功参与(发布或批准)的截图等佐证材料。 |
2021年8月17日至2024年8月16日。 | //www.envoykitchen.com/swsscjdj/gkmlpt/content/0/711/post_711620.html#969 | 企业 | 标准化科 电话:0660-3360599 |
11 | 新开办企业免费刻制印章 |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新开办企业免费刻制印章工作的通知(汕府办函〔2020〕308号) | 0.036 | 每笔刻章业务补贴360元。(每户新开办企业可免费刻制本企业的公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各1枚,合计3枚。印章120元/枚,合计360元/户。) | 申请参与新开办企业免费刻制印章补助项目的印章刻制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持有汕尾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 (二)在汕尾市城区内有固定经营场所。 (三)在汕尾市范围内近三年内信用状况良好,经营活动中无出现重大违法记录、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黑名单、未收到刻章行业主管部门违法违规通报或行政处罚。 (四)具有优质印章质量和售后服务。 (五)参与合作项目时印章刻制企业经营状况正常,不能为停业或者结业状态。 (六)持有《特种行业许可证》且自愿配合政府部门提供服 务并签订合作协议,服从汕尾市开办企业便利化改革工作有关1小时快捷送达、数据报送、监督检查要求。 |
市财政拨款,由市监局根据业务数据及刻章企业提供的支票梳理核对支出情况,每季度结算给各刻章企业。 | 2021年1月1日至长期。 | //www.envoykitchen.com/shanwei/rmzfgkml/zwgk/0200/0202/content/post_655384.html | 单位 | 许可注册科 电话:0660-33140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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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汕尾职业技术学院 | 高校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 | 关于印发《汕尾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等5项制度的通知(汕职院发〔2020〕73号) | 汕尾市本级 | 补贴金额以实际情况为准。 | 每人每年5000元。 | 1.奖励对象:我校全日制二、三年级(五年制大专第五年)专科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上学年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6.上学年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位列专业前35%(含35%),且所有课程没有不及格现象; 7.在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8.热心公益事业,积极参加志愿服务等社会公益活动; 9.积极参加体育锻炼,体测成绩达标。 |
一、评定方法:国家励志奖学金以综合测评总分和学习成绩为依据,申请者按得分高低排名。 二、评审程序: 1.名额分配。学校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和国家下达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将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分配到各系(二级学院)。 2.学生本人申请。 3.班级民主评议。 4.系(二级学院)初选。 5.学生处审查。 6.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核,并报学校领导。 7.学校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8.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公示后结果确定为最终名单,上报省教育厅审批。 (具体详见《汕尾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 |
自文件印发之日2020年7月22日起执行。 | http://xsc.swpt.edu.cn/info/1224/1751.htm | 个人 | 汕尾职业技术学院助学中心 联系电话:0660-3823963 |
13 | 高校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 | 补贴金额以实际情况为准。 | 人均3300元/年(具体按照广东省教育厅规定的当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资助标准执行)。 | 1.资助对象为经过认定且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中备案的我校全日制在校专科生;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当学年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6.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
1.名额分配。学校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和国家下达的国家助学金总金额,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将国家助学金名额分配到各系。 2.学生本人申请。 3.班级民主评议。 4.系(二级学院)初选。 5.学生处审查。 6.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核,并报学校领导。 7.学校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8.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公示后结果确定为最终名单,上报省教育厅审批。 (具体详见《汕尾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
自文件印发之日2020年7月22日起执行。 | ||||||
14 | 高校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 | 补贴金额以实际情况为准。 | 每人每年8000元。 | 1.奖励对象:我校全日制二、三年级(五年制大专第五年)专科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上学年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位列专业前10%(含10%),且所有课程没有不及格现象; 6.在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7.热心公益事业,积极参加志愿服务等社会公益活动; 8.积极参加体育锻炼,体测成绩达标。 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位列专业超出10%,但达到前30%(含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具体详见《汕尾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
一、评定方法:国家奖学金以综合测评总分和学习成绩为依据,申请者按得分高低排名。 二、评审程序: 1.名额分配。学校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和国家下达的国家奖学金名额,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将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到各系。 2.学生本人申请。 3.班级民主评议。 4.系(二级学院)初选。 5.学生处审查。 6.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核,并报领导。 7.学校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8.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公示后结果确定为最终名单,上报省教育厅审批。 (具体详见《汕尾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
自文件印发之日2020年7月22日起执行。 | ||||||
15 | 汕尾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助学金”评选办法(试行) | 关于印发《汕尾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助学金”评选办法(试行)》的通知(汕职院发〔2019〕44号) | 补贴金额以实际情况为准。 | 参照广东省高校本专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等级标准分档资助,结合当年度学院资助经费预算情况,报学院研究决定,实行动态调整。 | 一、资助对象为学院全日制专科(五年制第四、五年)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无任何违规违纪行为;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热爱学院,维护学院声誉,尊敬师长,团结同学; 6.热爱劳动,积极参加学院集体活动和公益活动; 7.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无奢侈浪费等不良习惯; 8.参评学期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三、参评上学期及参评学期存在以下情况者不得申请: 1.违反校纪校规受到通报批评或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2.有无故旷课记录者。 |
1.学生申请。每年春、秋学期,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自愿向系提出书面申请,递交《申请表》。 2.系部(二级学院)初审。各系(二级学院)根据本办法申请标准对学生上交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名单在本系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将初审结果和有关材料报至学生处助学中心。 3.学校评审。学生处助学中心对各系上交材料进行复审,提出学校本学期学生助学金候选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审定名单在校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将公示名单作为最终评审结果。 |
自文件印发之日2019年10月30日起执行。 | http://xsc.swpt.edu.cn/info/1224/1731.htm | ||||
16 | 汕尾职业技术学院学校奖学金评审办法 | 关于印发《汕尾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实施办法》等7项制度的通知(汕职院党发〔2021〕27号) 关于修订《汕尾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汕职院〔2021〕111号) |
补贴金额以实际情况为准。 | 1.专科二、三年级学生和五年制五年级学生:一等奖2000元/人/年,二等奖1,500元/人/年,三等奖1000元/人/年。 2.五年制二、三、四年级学生:一等奖600元/人/年,二等奖400元/人/年,三等奖200元/人/年。 |
1.奖励对象:我校全日制二年级(含)以上在校学生。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第四条 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热爱所学专业,学业成绩优良。 3.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体育活动、文艺活动,具有健康的体魄和良好的心理素质。 4.一等奖学金:符合第三、四、五条,同时满足评审学年度综合测评位列本专业(班级)1%以内(含1%)。 5.二等奖学金:符合第三、四、五条,同时满足评审学年度综合测评位列本专业(班级)2%以内(含2%)。 6.三等奖学金:符合第三、四、五条,同时满足评审学年度综合测评位列本专业(班级)5%以内(含5%)。 7.评审学年度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评审: (一)受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二)有旷课行为。 (三)因病(事)请假(公假除外)累计超过40节(不含40节)。(特殊情况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四)有休学或转学或退学。 (五)未经学校同意,无故欠缴学费或其他费用。 |
学校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在每年十月份进行。 1.符合条件学生个人申请。 2.班级民主评议。 3.二级学院审核。 4.学生处复审。 5.学校审批。 (具体详见《汕尾职业技术学院学校奖学金评审办法》) |
自文件印发之日2021年6月1日起执行。 | http://xsc.swpt.edu.cn/info/1224/1781.htm | ||||
17 | 汕尾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实施办法 | 补贴金额以实际情况为准。 | 发放标准以实际情况为准。 |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符合以下情况之一: 1.特困供养人员; 2.孤儿; 3.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户; 4.特困职工子女; 5.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 6.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含烈士、牺牲军人亲属); 7.因公牺牲警察子女; 8.其他特殊情况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
1.学生个人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新生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递交《广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大学新生资助专项资金申请表》及其他相关佐证材料。 2.二级学院审核。班主任(辅导员)对学生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并签署意见,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对申请学生进行资格审核,审核通过后在本学院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三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生处复核。 3.学生处复审。学生处复审二级学院报送材料,将符合条件的学生名单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校审批。 4.学校审批。经学校审批通过后,按规定程序发放相应资助。 |
自文件印发之日2021年9月13日起执行。 | http://xsc.swpt.edu.cn/info/1224/1971.htm | |||||
18 | 汕尾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新生“绿色通道”入学实施办法 | 补贴金额以实际情况为准。 | 发放标准以实际情况为准。 | 家庭经济困难、无法缴齐学费的大一新生。 | 1.符合条件学生个人申请。 2.二级学院审核。 3.学生处复核。 4.学校审批。经学校审批后,符合条件的新生可入学就读。 (具体详见《汕尾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新生“绿色通道”入学实施办法》) |
自文件印发之日2021年6月1日起执行。 | http://xsc.swpt.edu.cn/info/1224/1821.htm | |||||
19 | 汕尾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临时困难补助实施办法 | 补贴金额以实际情况为准。 | 发放标准以实际情况为准。 | 1.学生本人突发重大疾病、严重心理疾病、烈性传染病、遭受严重意外伤害,导致生活困难; 2.学生父母患重大疾病、遭受严重意外伤害或者死亡,导致家庭临时困难; 3.学生家庭遭遇严重自然灾害,导致家庭临时困难; 4.经学校奖助学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的其他特殊情况,补助标准视具体情况而定。 |
1.符合条件的学生个人申请。 2.二级学院审核。 3.学生处复核。 4.学校审批。 (具体详见《汕尾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临时困难补助实施办法》) |
自文件印发之日2021年6月1日起执行。 | http://xsc.swpt.edu.cn/info/1224/1841.htm | |||||
20 | 汕尾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费减免实施办法 | 补贴金额以实际情况为准。 | 发放标准以实际情况为准。 | 1.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及其他符合政策性减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减免学费。 2.单亲、双下岗特别困难的家庭或因家庭成员长期患病、无劳动能力、家庭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无法正常学习、无生活来源的学生,可申请减免学费。 3.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通过绿色通道办理入学手续,经核实情况后,符合减免学费条件的,可申请减免学费。 |
1.减免学费工作一般在每年的九月份进行。需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汕尾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费减免申请审批表》阐述申请减免的理由,同时提交符合减免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2.二级学院审核:班主任(辅导员)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并签署意见,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对申请学生进行资格审核,审核通过后并在本学院范围内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生处复核。 3.学生处复核:学生处复审二级学院报送材料,将符合条件的学生名单上报学校审批。 4.学校审批:学校审批通过后,按规定程序减免相应的学费。 |
自文件印发之日2021年6月1日起执行。 | http://xsc.swpt.edu.cn/info/1224/1861.htm | |||||
21 | 汕尾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贷款救助实施办法 | 补贴金额以实际情况为准。 | 发放标准以实际情况为准。 | 1.学生本人死亡类(包括死亡、宣告死亡、宣告失踪)。 2.本人因病或意外事故丧失劳动能力。 3.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 4.本人或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 6.家庭经济收入特别低(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低入收证明)等确实无法近期偿还贷款的借款学生。 |
1.学生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学生,由本人或家人填写《汕尾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贷款救助申请审批表》,如实反映申请助学贷款救助的情况,并提交有效的证件或证明材料。 2.二级学院审核:班主任(辅导员)根据家访、催款联系等方式对学生真实情况进行了解核实并签署意见,二级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对申请学生进行资格审核,审核通过后提交学生处复核; 3.学生处复核:学生处复审二级学院报送材料,将符合条件的学生名单上报学校审批。 4.学校审批:学校审批通过后,按规定程序代为偿还相应的贷款和利息。 |
自文件印发之日2021年6月1日起执行。 | http://xsc.swpt.edu.cn/info/1224/1881.htm | |||||
22 | 汕尾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 | 关于修订《汕尾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20修订)》的通知(汕职院发〔2021〕158号) | 补贴金额以实际情况为准。 | 发放标准以实际情况为准。 | (一)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优先申请。 (二)上一学年有下列情况的不得申请参加勤工助学: 1.有严重违纪行为; 2.有两门以上课程考试成绩不及格者; 3.曾参加勤工助学,但岗位考核为不合格者。 |
(一)个人申请:根据招聘公告,学生填写《汕尾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上报各二级学院。 (二)二级学院审核:二级学院对学生申请情况进行审核,由用人单位上报学生处助学中心。 (三)面试:学生处助学中心组织或委托用人单位组织面试。 (四)上岗:面试结束后,学生处助学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确定人选并通知用人单位和学生,用人单位报送《勤工助学岗位工作安排表》到学生处助学中心,学生按用人单位的工作安排表上岗。 (五)要求: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必须体现我校大学生的精神面貌,遵守相关规章制度,服从用人单位的安排和管理,严格履行与用人单位达成的协议,按时按质完成任务。 |
自文件印发之日2022年1月2日起执行。 | http://xsc.swpt.edu.cn/info/1224/1511.htm | ||||
23 | 汕尾市残疾人联合会 | 人工耳蜗手术补助 |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汕府办〔2019〕21号) | 汕尾市本级 | 按实际申请人数支出金额为准。 | 每人一次性补助1.5万元。 | 1-6岁重度听力残疾儿童,经评估符合植入电子耳蜗条件并符合我省、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仍需个人自付部分费用。 | 个人凭医院开具的有效票据和相关材料向残联申请补助资金。 | 2019年12月17日至2024年12月17日。 | http://www.sdpf.org.cn/sdpf/0201/202011/35dc6cf2dd134c6bbf1e590c3f8b26bb.shtml | 个人 | 康复教育就业科咨询 电话:0660-3282900 |
24 | 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补贴 | 按实际申请人数支出金额为准。 | 全日制康复训练补助标准:公办康复机构1200元/人·月,非公办康复机构2000元/人·月;非全日制康复训练补助标准:公办康复机构600元/人·月,非公办康复机构1000元/人·月;每人每年补助10个月。 | 符合申请康复救助的0-6周岁残疾儿童(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孤独症儿童)。 | 残疾儿童申请康复救助,需填写《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补助申请审批表》,并提供有关身份和康复训练相关证明材料,向户籍所在地或康复机构所在地县级残联组织提出申请。 | 2019年12月17日至2024年12月17日。 | ||||||
25 | 汕尾市卫生健康局 |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 |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的通知 (汕府办〔2017〕33号) | 汕尾市本级 | 45 | 80元/月 | 本市户籍城镇居民中,自2009年1月1日起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独生子女父母,自达到规定年龄的当月计发。 | 1.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申请。 2.夫妻双方的户籍在同一个县(市、区)但不在同一个镇(街道)的,向女方户籍所在地申请;夫妻双方户籍不在同一个县(市、区)的,分别向各自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
长期 | //www.envoykitchen.com/shanwei/rmzfgkml/zwgk/0200/content/post_207730.html | 个人 | 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 0660-3394268 |
26 | 汕尾市民政局 | 高龄老人政府津贴 | 关于印发汕尾市80岁以上高龄老人津贴发放方案的通知(汕府办〔2021〕82号) | 汕尾市本级 | 补贴金额以实际情况为准。 | 1.80至9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30元; 2.10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200元。 |
符合高龄津贴发放条件的老人经核准后,自批准申请的次月起计发津贴。 | 符合要求由银行卡代发放。 | 从老人去世后次月起停止发放津贴。 | 个人 | 如有疑问或投诉,可咨询市民政局社会福利科 电话:066-33687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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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孤儿基本生活保障 | 关于提高我市2021年至2023年孤儿基本生活最低养育标准的通知(汕民发〔2021〕13号) | 补贴金额以实际情况为准。 | 集中养育孤儿基本生活保障:1949元/人·月。 | 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 符合要求由银行卡代发放。 | 孤儿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从次月起停止发放基本生活费: 1.死亡的; 2.年满18周岁,且未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 3.被依法收养的; 4.原被认定为孤儿,现找到生父母一方的; 5.年满18周岁及以上仍在校全日制就读的,毕业后次月起停发基本生活费。 |
//www.envoykitchen.com/swsmzj/gkmlpt/content/0/688/post_688098.html#1114 | ||||
补贴金额以实际情况为准。 | 散居养育孤儿基本生活保障:1313元/人·月。 | 符合要求由银行卡代发放。 | ||||||||||
补贴金额以实际情况为准。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1313元/人·月。 | 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 | 符合要求由银行卡代发放。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或其家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停止发放基本生活保障金: 1.死亡的; 2.年满18周岁,且未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 3.年满18周岁及以上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毕业后次月起停发生活保障金; 4.被依法收养的; 5.父母一方刑满释放或戒毒期满(从其父母刑满释放或戒毒期满3个月后的次月起终止发放); 6.父母重新履行抚养义务的; 7.出现符合停发条件的其他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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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 | 汕尾市民政局 汕尾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全市特困供养人员护理标准的通知(汕民发〔2022〕77号) | 补贴金额以实际情况为准。 | 全自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32.4元/人·月; 半自理(半失能)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486元/人·月; 全护理(失能)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972元/人·月。 |
与我市分散特困人员签订照料护理协议的照料护理人(机构),按特困人员照料护理等级发放照料护理补贴;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发放到集中供养机构。 | 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的照料护理费,于每月20日前直接拨付到集中供养服务机构,统一用于集中供养服务机构照料护理开支;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照料护理费,按照委托照料护理服务协议支出费用,于每月20日前通过银行直接拨付到签订委托照料护理服务协议的机构或委托照料护理的人员账户。 | 按护理协议时间。 | //www.envoykitchen.com/swsmzj/gkmlpt/content/0/828/post_828795.html#1114 | 个人/第三方服务机构 | 如有疑问或投诉,可咨询市民政局社会救助科 电话:0660-33661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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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汕尾市民政局 汕尾市财政局 汕尾市残疾人联合会 汕尾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汕民发〔2018〕65号) | 补贴金额以实际情况为准。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188元/人·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252元/人·月。 | 1.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条件:具有汕尾市户籍,属于城乡低保家庭中持有在有效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残疾人和残疾军人; 2.申领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条件:具有汕尾市户籍,持有在有效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被评为一、二级的重度残疾人和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或持有在有效期限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且残疾等级被评为一至四级的重度残疾军人。 |
“残疾人两项补贴”已实现全省通办和跨省通办。符合条件残疾人可前往任一镇(街道)办事窗口申请,也可通过“粤省事”实现网上申请。补贴享受月份从申请之月始计,审核通过后次月发放。每月25号前发放补贴,补贴实行社会化发放,直接转账至残疾人账户。 | 以实际情况为准。 | //www.envoykitchen.com/swsmzj/gkmlpt/content/0/691/post_691248.html#1122 | 个人 | 如有疑问或投诉,可咨询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科 电话:0660-33922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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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汕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 | 关于印发《汕尾市就业创业补贴申领细则》(2021年修订版)的通知(汕人社发〔2021〕114号) | 汕尾市本级 | 补贴金额以实际情况为准。 | 每月按用人单位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给予补贴。 | (1)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或本省及协作地区的脱贫人口;(2)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劳动合同不作时间要求,下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 | 补贴对象应按季度(或半年)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或上半年)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首次补贴申请应于首次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提出。 | 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 //www.envoykitchen.com/swrsj/zwyw/tzgg/content/post_712059.html | 单位 | 汕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就业促进科:0660-3299098 |
31 | 小微企业社保补贴 | 补贴金额以实际情况为准。 | 每月按用人单位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给予补贴。 | (1)用人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2)招用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3)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 | 补贴对象应按季度(或半年)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或上半年)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首次补贴申请应于首次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提出。 | 每人最长可享受2年。 | ||||||
32 | 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 补贴金额以实际情况为准。 | 每月按个人实际社保缴费额2/3的标准给予补贴。 | (1)劳动者属于就业困难人员或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2)已向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以灵活就业类型登记就业;(3)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3个月以上。 | 补贴对象应按季度(或半年)向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或上半年)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首次补贴申请应于办理就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 | 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其余人员最长不得超过3年。 | 个人 | |||||
33 | 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社保补贴 | 补贴金额以实际情况为准。 | 每月按用人单位为符合条件人员实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的50%给予补贴。 | (1)用人单位属于家政服务企业。(2)相关人员属于家政服务人员。(3)用人单位与相关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 | 补贴对象应按季度(或半年)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或上半年)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首次补贴申请应于首次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提出。 | 每人最长可享受3年。 | 单位 | |||||
34 | 一般性岗位补贴 | 补贴金额以实际情况为准。 | 每人每月200元。 | (1)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或本省及协作地区的脱贫人口;(2)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 | 补贴对象应按季度(或半年)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或上半年)的补贴。首次补贴申请应于首次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提出。 | 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 ||||||
35 | 公益性岗位补贴 | 补贴金额以实际情况为准。 | 每人每月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补贴。 | (1)用人单位开发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公益性岗位;(2)相关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或本省脱贫人口;(3)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 | 补贴对象应按季度(或半年)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或上半年)的补贴。首次补贴申请应于首次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提出。 | 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 ||||||
36 | 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 | 补贴金额以实际情况为准。 | 每人每月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补贴。 | (1)劳动者属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乡村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2)劳动者属于就业困难人员或本省脱贫人口;(3)已签订劳动合同、用工协议或劳务协议。 | 用人单位按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岗位开发申请,审核通过的,由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月向乡村公益性岗位劳动者发放补贴。 | 最长不超过1年。 | 个人 | |||||
37 | 高校毕业生基层岗位补贴 | 补贴金额以实际情况为准。 | 每人每月200元。 | (1)劳动者属于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2)劳动者到乡镇(街道)、村居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含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服务基层项目);(3)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4)不属于机关事业单位编内人员。 | 用人单位(或补贴对象)应按季度(或半年)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对上季度(或上半年)的补贴。首次补贴申请应于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之日起1年内提出。 | 最长不超过3年。 | ||||||
38 | 公共就业服务岗位补贴 | 补贴金额以实际情况为准。 | 每人每月参照当地(县级)同条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水平(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单位缴纳部分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三个部分)给予补贴。 | (1)按照省的部署开发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岗位。(2)相关岗位招用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3)在岗人员按要求完成相应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任务。 | 岗位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原则上应按月向用人单位拨付补贴资金,用人单位在核扣相应费用后,再将补贴对象的应收工资发放给本人。 | 最长不超过2年。 | ||||||
39 | 求职创业补贴 | 补贴金额以实际情况为准。 | 每人3000元。 | 1.属广东省内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学年学生;2.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城乡困难家庭(低保家庭、残疾人家庭、脱贫人口家庭、特困职工家庭)成员,特困人员,残疾人,曾获得国家助学贷款。 | 毕业生所在学校负责收集补贴申请材料,代为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补贴申请应于有关学生毕业前提出。 | 一次性。 | ||||||
40 | 基层就业补贴 | 补贴金额以实际情况为准。 | 按每人5000元标准给予补贴。 | 1.劳动者到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等就业,或到乡镇(街道)、村居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就业时属于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2.劳动者已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 | 补贴对象(或用人单位)应于稳定就业满6个月之日起1年内,向就业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 | 一次性。 | ||||||
41 | 就业见习补贴 | 补贴金额以实际情况为准。 | 每人每月按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且不高于用人单位实际支付的工作补贴金额,给予补贴。 | 1.用人单位组织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或16-24岁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2.用人单位每月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80%的标准对见习人员支付工作补贴。 | 补贴对象应于见习结束之日(实际见习时间不少于3个月)起1年内,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 | 最长不超过12个月。 | 单位 | |||||
42 | 吸纳退役军人就业补贴 | 补贴金额以实际情况为准。 | 每人10000元。 | (1)用人单位招用退役1年内军人;(2)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 | 补贴对象应于有关人员稳定就业满1年之日起1年内,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 | 一次性。 | ||||||
43 | 吸纳脱贫人口就业补贴 | 补贴金额以实际情况为准。 | 每人5000元。 | (1)用人单位招用本省及协作地区脱贫人口;(2)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 | 补贴对象应于有关人员稳定就业满6个月之日起1年内,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 | 一次性。 | ||||||
44 | 吸纳首次在汕就业补贴 | 补贴金额以实际情况为准。 | 每人1000元。 | (1)我市非公企业新招用本市户籍人员首次在汕尾就业的;(2)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 | 补贴对象应于有关人员稳定就业满6个月之日起1年内,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 | 一次性。 | ||||||
45 | 大湾区青年就业计划生活补助 | 补贴金额以实际情况为准。 | 每人每月1000元。 | 1.相关人员参加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组织的“大湾区青年就业计划”。 2.处于计划实施期间,按计划在我省就业创业。 |
补贴对象在本补贴项目实施地区参加大湾区青年就业计划的,可于计划实施期间,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 | 最长不超过18个月。 | 个人 | |||||
46 | 一次性创业资助 | 补贴金额以实际情况为准。 | 一次性每人10000元。 | 1.初创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女性不超过55周岁、男性不超过60周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毕业证5年内的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 (2)军转干部、退役军人; (3)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本省脱贫人口; (4)返乡创业人员,具体包括: 第一类:本市所辖乡镇创业(不含创办个体工商户)的各类劳动者(以营业执照所载地址为准); 第二类:户籍地为本市,离开户籍所在地市外出求学、务工后返回原户籍地市辖区内创业的劳动者。 (5)创办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的人员。 2.初创企业登记注册满6个月,申请补贴前连续3个月有在职员工(不含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申请时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
补贴对象应于相关创办主体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向登记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 | 一次性。 | ||||||
47 | 创业租金补贴 | 补贴金额以实际情况为准。 | 每人每年4000元。 | 1.初创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女性不超过55周岁、男性不超过60周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毕业证5年内的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 (2)军转干部、退役军人; (3)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本省脱贫人口; (4)创办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的人员。 2.初创企业租赁场地用于经营(租赁地址与注册登记地一致),相关场地非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自有物业。 3.初创企业申请补贴前连续3个月有在职员工(不含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申请时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
补贴对象应按1年或2年向登记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 | 累计不超过3年。 | ||||||
48 | 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 补贴金额以实际情况为准。 | 招用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招用4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 1.初创企业招用员工(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申请补贴前连续6个月为招用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申请补贴时仍在本企业就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户经营者除外)。 2.初创企业吸纳劳动者就业申请补贴后12个月内,不同初创企业吸纳同一劳动者就业的不能再次申领补贴。 |
补贴对象可按年度向登记注册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首次补贴申请应于相关创业主体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提出,最后一次申请时间不得超过登记注册之日起4年。 | 一次性。 | 单位 | |||||
49 | 创业孵化补贴 | 补贴金额以实际情况为准。 | 按每年每户3000元标准给予补贴。 | 1.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为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毕业证5年内的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港澳台青年、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创业人员、退役军人等六类创业者提供1年以上的创业孵化服务并孵化成功(入孵团队在孵化期内登记注册,六类创业者为法定代表人)。 2.入孵创业实体营业执照地址在基地地址范围内,申请时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3.同一创业者有多家创业实体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的,只有一家企业符合补贴条件。 |
补贴对象应于孵化期满后半年内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 从登记注册之日起算,最长不超过2年。 | ||||||
50 | 创业培训补贴 | 补贴金额以实际情况为准。 | 1.创办企业培训(GYB+SYB,共80学时)每人可补贴1200元; 2.网络创业培训每人可补贴1500元; 3.特色创业实训每人可补贴2800元。 |
1.创业培训定点机构(或特色创业实训承办机构)为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含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在校生)提供免费创业培训。 2.相关人员参加创业培训后取得创业培训(实训)合格证书。 |
创业培训机构应于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向培训备案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 符合条件的人员每种类型只能享受一次创业培训补贴,每年最多享受一种类型。 | ||||||
51 | 职业技能鉴定(评价)补贴 | 补贴金额以实际情况为准。 | 按每人200元标准给予补贴。 | 1.相关单位为本省职业院校、技工院校。 2.相关单位为本校在校学生提供免费职业技能评价服务。 3.学生参加评价后取得中级工以上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
补贴对象应于学生获得相关证书后1年内向学校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 | 每名学生在校期间可享受一次。 | ||||||
52 | 技能培训生活费补贴 | 补贴金额以实际情况为准。 | 每人每次500元。 | 1.相关人员为本省脱贫人口、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残疾人、毕业2年内“两后生”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 2.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获得本省颁发相关证书。 |
该补贴不可单独申领,补贴对象可在自行(或委托)申请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时,一并提出本项补贴申请。 | 一次性。 | 个人 | |||||
53 | 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吸纳就业补贴 | 补贴金额以实际情况为准。 | 按上一年度月平均缴费人数,每1人1000元(不足1人部分不计算)。 | 1.用人单位属于家政服务企业。 2.相关人员属于家政服务人员。 3.用人单位与相关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为其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 4.用人单位上一自然年度家政服务人员月平均失业保险缴费人数达到20人以上。 |
补贴对象原则上应每年度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上一年度的补贴申请。 | 每年一次。 | 单位 | |||||
54 | 家政服务企业商业保险补贴 | 补贴金额以实际情况为准。 | 按家政服务责任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保费的50%给予补贴,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50元。 | 1.相关单位属于家政服务企业。 2.相关人员为家政服务人员。 3.相关单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由单位出资为其购买家政服务商业保险。 |
补贴对象应于每年度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对上一年度的补贴申请。 | 每年一次,最长不超过3年。 | ||||||
55 | 省级家政服务龙头企业补助 | 补贴金额以实际情况为准。 | 按每家3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补。 |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2年以上,经营主业为家政服务的企业; (2)有自有产权或租赁期限3年以上的经营场所,整体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 (3)上年度营业额达到200万元以上; (4)在岗家政服务人员100人以上,其中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连续缴纳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达到20人以上。 (5)建立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服务规范、服务范围、收费标准,有健全的人员信息和服务记录信息管理系统; (6)近2年企业无失信记录,且不存在违法或侵害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等行为。 |
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开展评选,评选完成后按属地原则由相关地市进行资金支付。 | 一次性。 | ||||||
56 | 省级家政服务诚信示范企业补助 | 补贴金额以实际情况为准。 | 按每家2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补。 |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2年以上,经营主业为家政服务的企业; (2)有相对独立固定的经营场所,整体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 (3)在岗家政服务人员50人以上,其中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连续缴纳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达到10人以上; (4)投诉处理反馈及时,无有效信用投诉记录,具有较高的服务满意度; (5)建立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服务规范、服务范围、收费标准,有健全的人员信息和服务记录信息管理系统; (6)近2年企业无失信记录,且不存在违法或侵害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等行为。 |
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组织实施,符合条件的补助对象,可按其规定提出申请。按属地原则由相关地市做好资金支付。 | 一次性。 | ||||||
57 | 市级家政服务龙头企业补助 | 补贴金额以实际情况为准。 | 按每家5万元给予一次性奖补。 |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1年以上,经营主业为家政服务的企业。 (2)有自有产权或租赁期限2年以上的经营场所,整体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 (3)上年度或本年度营业额达到100万元以上。 (4)在岗家政服务人员50人以上,逐步推进员工制,其中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连续缴纳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达到5人以上,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 (5)建立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服务规范、服务范围、收费标准,有健全的人员信息和服务记录信息管理系统。 (6)社会评价良好,近2年企业无失信记录,无违法或侵害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等行为。 |
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实施,符合条件的补助对象,可按其规定提出申请。按属地原则由相关县(市、区)做好资金支付。 | 一次性。 | ||||||
58 | 市级家政服务诚信示范企业补助 | 补贴金额以实际情况为准。 | 按每家5万元给予一次性奖补。 | (1)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1年以上,经营主业为家政服务的企业。 (2)有相对独立固定的经营场所,整体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 (3)在岗家政服务人员15人以上,逐步推进员工制,其中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连续缴纳3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达到5人以上。 (4)投诉处理反馈及时,无有效信用投诉记录,具有较高的服务满意度。 (5)建立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服务规范、服务范围、收费标准,有健全的人员信息和服务记录信息管理系统。 (6)近1年企业无失信记录,且不存在违法或侵害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等行为。 |
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实施,符合条件的补助对象,可按其规定提出申请。按属地原则由相关县(市、区)做好资金支付。 | 一次性。 | ||||||
59 | 农村电商基层示范站补助 | 补贴金额以实际情况为准。 | 符合条件的按每个10万元给予一次性补助。 | 在村(居)建设的农村电商基层示范站,达到《农村电商基层示范站建设标准(试行)》(粤人社规〔2020〕45号)中“六个有”(即有场地、有设备、有网店、有团队、有业绩、有服务)基础配置标准。 | 由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具体经办,严格按照粤人社规〔2020〕45号文农村电商基层示范站建设标准(试行)执行申请补贴程序,符合条件的补助对象,可按其规定提出补助申请。 | 一次性。 | ||||||
60 | 职业介绍补贴 | 补贴金额以实际情况为准。 | 每人400元。 | 1.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推荐劳动者到机构所在地重点用工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就业。 2.劳动者在被推荐企业稳定就业6个月以上。 |
补贴对象应于相关人员稳定就业满6个月之日起6个月内,向机构所在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 | 一次性。 | ||||||
61 | “共享用工”职业介绍补贴 | 补贴金额以实际情况为准。 | 每人400元。 | (1)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我市重点用工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提供“共享用工”服务,且连续稳定就业3个月以上; (2)“共享用工”的员工必须是原企业的参保员工(即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保6个月以上); (3)“共享用工”的员工不得是原企业工作的被派遣劳动者。 |
补贴对象应于相关人员稳定就业满3个月之日起3个月内,向机构所在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 | 一次性。 | ||||||
62 | 市外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介绍补贴 | 补贴金额以实际情况为准。 | 每人400元,且每家机构每次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 汕尾市外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与我市建立劳务协作,介绍当地户籍劳动力到我市重点用工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就业,稳定就业并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的。 | 补贴对象应于相关人员稳定就业满6个月之日起6个月内,向机构所在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 | 一次性。 | ||||||
63 | 就业失业监测补贴 | 补贴金额以实际情况为准。 | 每人每月200元;每增加一项监测任务再提高50元。 | 监测点承担并按要求完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委托的就业失业监测任务。 | 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根据监测点完成监测就业失业任务情况填写相关报表,并按季度(半年或年度)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上季度(半年或年度)补贴申请。 | 一次性。 | 个人 | |||||
64 | 购买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 补贴金额以实际情况为准。 | 国家和省已有规定的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国家和省未制定标准的项目,由市级人社部门会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服务人数、成效和成本等因素确定具体标准。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购买服务的方式,向有关主体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1.就业专员服务。 2.公益招聘服务。 3.有组织劳务输出服务。 4.返乡返岗交通服务。 5.就业失业监测服务。 6.校内就业创业指导服务。 7.特色创业实训项目开发服务。 8.其他服务。 |
可结合实际制定相关服务的具体实施程序。未明确具体实施程序的项目,按政府购买服务的流程办理。 | 一次性。 | 单位 | |||||
65 | 汕尾市城区民政局 | 高龄老人津贴发放补助 | 关于做好高龄老人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汕市区府办[2017]8号) | 城区 | 200 | 80周岁-99周岁每人每月30元,100周岁及以上每人每月200元。 | 汕尾市城区户籍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符合条件的高龄老年人,由本人(代理人)携带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邮政储蓄银行个人结算账户原件,复印件一式三份(身份证复印正反两面,户口簿复印首页及个人资料页),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3账,到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汕尾市80岁以上高龄老人津贴申请表》一式三份。高龄津贴采取按季申报,按季发放。 | 自文件印发之日2017年3月30日起执行。 | http://www.swchengqu.gov.cn/swchengqu/scqzdly/sgjf/cazx/content/post_680076.html | 个人 | 汕尾市城区民政局 咨询电话:0660-3399386 |
66 | 汕尾市城区组织部、汕尾市城区人社局 | 进一步加强人才补助 | 中共汕尾市城区委办公室 汕尾市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城区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汕市区委办[2019]8号) | 城区 | 补贴金额以实际情况为准。 | (一)对已在我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人员,每月增发生活补贴1500元;支持和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人才攻读在职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取得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后,并承诺继续在城区工作满8年的,给予学费全额报销。(二)对我区公办学校的校长、教师被认定为区级及以上的“名校长工作室”“名教师工作室”“名班主任工作室”主持人的,任期内每月发放特殊岗位固定补助(省级400元、市级300元、区级200元).经市级以上考核评被评为优秀工作室的,给予每个工作室3万元奖励。(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到镇(街道)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工作,凡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任期内每月给予1000元生活补贴。中级职称以上医疗卫生专业人才到镇(街道)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工作,凡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主任医师每月给予3500元生活补贴,副主任医师每月给予2000元生活补贴,主治医生每月给予1000元生活补贴。 (四)对新增高级技师给予生活补贴每月1000元。对新入选区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国家级任期内每人给予工作经费5万元,省级任期内给予工作经费4万元,市级任期内给予工作经费3万元,区级任期内给予工作经费1万元。 (五)每成功引进1名专业技术水平和创新成果在海洋产业处于权威地位,能够主持本领域重点项目和重要工程项目实施,解决关键技术难题,主导海洋产业转型升级技术创新,带动提高本地海洋产业人才能力水平的高层次专家,给予用人单位30万元补贴;每成功引进、培养1名能够在技术技能具体运用和创新中发挥领头作用,技术技能和经营管理在本行业处于领先水平的拔尖人才,给予用人单位15万元补贴;每成功引进、培养1名能够在企业生产运营中解决技术技能和业务难题,发挥带头作用的骨干技术能手,给予用人单位5万元补贴。 |
(一)在编在岗、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人员; (二)对我区公办学校的校长、教师被认定为区级及以上的“名校长工作室”“名教师工作室”“名班主任工作室”主持人; (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才; (四)对新增高级技师; (五)用人单位。 |
由用人单位向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审核合格后,按规定程序办理核发各类补贴。 | 自文件印发之日2019年3月20日起有效期5年。 | http://www.swchengqu.gov.cn/swchengqu/scqzdly/sgjf/cazx/content/post_680080.html | 个人 | 中共汕尾市城区委组织部 咨询电话:0660-3399500 汕尾市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咨询电话: 0660-3369626 |
67 | 汕尾市城区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 | 汕尾市城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三年行动方案 | 汕尾市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城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的通知(汕市区府办〔2020〕33号) | 城区 | 221.37 | (一)完善创新政策 1.建立以优惠价格提供产业用地机制。优先保障创新型产业平台用地、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用地;经引进的市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落地城区优先给予供地。划出专门地块,规划建设“科 创园”。推出一批MO用地,允许以工业用地的价格用于三产和创新用地。2.全面落实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开发“企业研发项目信息管理系统”,支持科技型企业用足用好有关政策,确保“应享尽享”。 3.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质量诚信体系,增强知识产权维权服务力量,严厉打击侵权行为,优化 知识产权保护环境;完善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激励机制,力争发明专利与PCT申请数量和质量稳定提升。 (二)加大科技创新财政资金投入力度 全面落实科技创新事项事后补助制度,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激发全区各类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1.加大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力度。对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的资助;对申请复审通过的高企给予5万元资助;对入选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资助。 2.鼓励引进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对整体引进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进入汕尾城区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资助。 3.高新技术产品认定(认证)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高新技术产品,一次性给予申请单位单项产品5千元奖励。 4.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对按规定支出,符合加计扣除政策、且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研发项目,按税务部门核定的上年度企业税前加计扣除研发费用额(不包括各 级财政科技扶持资金)的5%对企业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支持额度不高于25万元。 5.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转让的科技成果在汕尾区域内实现产业化的,对科技成果转让方,按其每项转让收益的0.5%、每项 最高不超过2.5万元给予奖励;对科技人员携带科技成果到汕尾市城区创办企业的,给予实际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额5%、最高15万元一次性奖励。 6.组建国家级、省级、市级自主研发平台。对组建并获认定 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等国 家级创新平台的,给予一次性50 万元补助;对组建并获认定的 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农业科技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等各类创新平台的,给予一次性15万元补助;对组建并获认定的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给予一次性10万元补助;对组建并获得认定的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等各类创新平台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补助。每个创新平台只能给予一次补助。 7.院士工作站建设。对认定为院士工作站或院士专家工作站(省科技专家工作站)或海智计划工作站的,按省扶持资金的 15%给予配套支持,单个工作站最高不超过25万元。 8.产业发展公共平台建设。支持产业发展公共平台建设,对公共平台已投入的设计、检验检测、认证等设备,给予每家平台一次性50万元补助。 9.企业开展查新查询、检验检测、评估等科技服务。支持企业利用研发设施与仪器设备,开展查新查询、检验检测、评估等科技服务,按接受服务所应由企业支付的直接费用的2.5%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25万元。 10.鼓励孵化育成体系建设。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的 资助按下列标准执行,获得国家认定的,按100元/m²给予一次性补贴;获得省级认定的,按50元/m²给予一次性补贴;获得市 级认定的,按25元/m²给予一次性补贴;众创空间按科技企业孵 化器、加速器的50%补贴。 11.新型研发机构引进力度。与我区企业共建的新型研发机构,符合汕尾产业发展方向且引入核心技术并配置核心研发团队的,按其新增研发仪器设备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资助,其中,公益类的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企业类的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2.科技成果中试基地建设。对经认定为市级科技成果中试基地的,在科技成果中试设备购置上给予一次性50万元补助。 企业引进培育高层次领军型创新人才,按有关规定制定。 |
到2022年,新建企业创新平台9家以上,其中新增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3家。新增认定省级孵化器、众创空间1家;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5家。R&D经费支出占比达到2.54%以上,地方财政科技拨款占地方财政支出 的比重1.5%。4个以上攻关项目列入省级或“大专项+任务清单”重点研发项目。有效发明专利量达到 524件以上。到2022年,高技术制造业增加值占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比重增长35%。新增国家高新技术企业16家以上,整体引进国家高新技术企业2家以上,新增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14家,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60家以上,高企与科技型中小企业达到双倍增目标。到2022年,组织实施4家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示范工程。科技创新政策体系不断健全,科技与金融深度融合,到2022年,企业获授信额度14亿元以上。 | 由符合条件企业向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三年行动方案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审核合格后,按规定程序办理核发各类补贴。 | 2020年1月1号至2022年12月31日。 | 单位 | 汕尾市城区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 电话:0660-3203163 | |
68 | 陆丰市统计局 | 四上企业统计员岗位补助 | 陆丰市统计局印发关于“四上”企业统计员补贴的考核方案(陆统字〔2021〕3号) | 陆丰市 | 48.36 | 规上工业企业统计员每月岗位补助500元,商贸业、服务业、建筑业企业统计员每月岗位补助300元。 | 由统计局根据“四上”企业统计员补贴的考核方案进行实绩考核后发放。 | 四上企业统计员完统计成报表相关工作后,次年按考核方案提交统计员信息表银行账号等向统计局申请补贴。 | 长期 | http://www.lufengshi.gov.cn/swlufeng/zwgk/tzgg/content/post_683261.html | 个人 | 陆丰市统计局人秘股 (电话:0660-8821675) |
69 | 陆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住房保障租赁补贴 | 陆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陆丰市落实2021年住房保障租赁补贴工作目标任务工作方案的通知(陆府办[2021]14号) | 陆丰市 | 1084.23 | 低保家庭:每年11520元,低收入家庭:每年9360元。 | 符合城镇低收入条件的住房保障对象。 | 市住建局申请拨付租赁补贴资金(提供发放明细表),财政审核后直拨到户。 | 自文件印发之日2021年3月7日起。 | http://www.lufengshi.gov.cn/attachment/0/13/13927/673608.pdf | 个人 | 陆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房保障管理股 (电话:0660-8880656) |
http://www.lufengshi.gov.cn/zjj/zfbzxxgk/zfbzfgzc/index.html | ||||||||||||
70 | 陆河县卫生健康局 |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个人缴费扶助 | 陆河县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对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农村独生子女户和纯二女结扎户的奖励办法的通知(陆河府〔2022〕3号) | 陆河县 | 32.448 | 按当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实际缴费。 |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农村独生子女户和纯二女结扎户、政策内二孩结扎户。 | 1.个人缴费;2.镇核实、汇总造册上报县卫健局;3.县卫健局审核后申报资金返拨至对象个人帐户。 | 至对象死亡或再生育。 | 个人 | 陆河县卫生健康局 电话:0660-55291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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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 农村计划生育政策内二孩结扎户奖励 | 陆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陆河县计划生育基金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陆河府办〔2015〕26号) | 5.52(按2022年第一季度13800元×4) | 100元/户/月 | 2015年“百日会战”政策内二孩结扎户。 | 根据2015年“百日会战”经县督查组核实造册,延年续发,由县卫健局申报资金直拨至对象个人帐户(无新增人员)。 | 至第二个小孩18周岁止。 | |||||
72 | 陆河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 | 陆河县电子商务服务站点运营绩效评分奖补 | 关于印发《陆河县电子商务服务站点运营绩效评分奖补办法》的通知(陆河科工发〔2021〕68号) | 陆河县 | 32.04 | 300元/月/站点 | 绩效评分分值设计为100分,70分以上为达标水平,达标水平以上的,可获得电子商务服务站点运营绩效评分奖补。评分总分超过100分的,按100分计算。 | 由陆河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相关部门组织评审或委托第三方采取实地考察和查阅数据台账、或查看各站点通过网络报送的台账进行评审。除台账外,还根据发票、快递运单等凭证资料进行真实性判断,所需资料按实际情况由评审人员确定。评分时间段为一季度一评,一般按季度确定各站点奖补资格。评分结束后,先在陆河县人民政府网站对评分结果公示七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根据评审结果,应给予各站点奖补资金,由陆河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相关制度和程序,送县财政局拨付。 | 2021年6月至2022年6月。 | http://www.luhe.gov.cn/swlhkgxj/gkmlpt/content/0/759/post_759184.html#2609 | 单位、个人 | 陆河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 电话:0660-5528969 |
73 | 陆河县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 陆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陆河县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陆河府办﹝2021﹞3号) | 补贴金额按实际支出为准。 | 企业: 1.参照上年度纳税额(企业所得税、企业增值税)县本级收入部分的70%以及足额缴交城市建设配套费的80%计算资助资金额度; 2.对已租赁形式入驻园区内社会投资的园中园(含现有厂房),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5000万元以下、纳税额达到2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租金补助,租金参照企业上年度场地租金的50%计算补助额度,但最高不超过企业上年度纳税额县本级收入部分的50%。 个人: 按照上年度纳税额县本级收入部分(个人所得税)的80%计算自主资金额度。 |
企业: 1.落户于陆河县省级产业转移工业园,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经营过程中守法诚信,依法纳税,管理规范,依法报送合法、真实、有效的各项统计及结算报表; 3.固定资产投资达到5000万元以上、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或上年度纳税额达到200 万元以上; 4.以租赁形式入驻园区内社会投资的园中园(含现有厂房)、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5000万以下、纳税额达到20万以上的企业; 5.未达到第三项要求但被评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 6.其他经县政府认定符合“一事一议”标准,提供特殊扶持的制造业企业。 个人: 1.本办法所指高级人才为陆河县省级产业转移工业园内各制造业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制造业人才; 2.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年薪需达到20万元以上; 3.制造业人才需通过职称方式或学历方式认定; 4.以职称方式认定的制造业人才需取得专业技术中级以上职称;以学历方式认定的制造业人才需具有国内外高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或具有国内“双一流”建设高校全日制本科学历学位。 (“双一流”高校以教育部公布的一流大学名单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所列学科名单为准)。 |
(一)原则上,专项资金申报认定工作一年开展一次,每年 度由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下发专项资金申报通知,布置具体申 报工作。企业或高级人才符合奖励要求的,统一由企业在次年3月底前向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上报申请文件及有关材料。 (二)资格初审由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组织县委组织 部、县税务局、县财政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统计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等相关部门完成,初审结果经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专项资金扶持对象及额度。 |
2021年3月至2024年3月。 | 单位、个人 | ||||
74 | 陆河县促进电子商务、劳务服务行业高质量发展资金扶持办法(试行) | 陆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陆河县促进电子商务、劳务服务行业高质量发展资金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陆河府办函〔2021〕97号) | 补贴金额按实际支出为准。 | 电子商务行业企业扶持政策 (一)经营奖励。符合支持条件的企业,自认定当年起,每年按企业纳税贡献给予奖励,奖励额度参照企业上年度纳税额县本级收入部分的70%计算奖励资金。当年网上销售超过2000万元的电子商务企业,奖励额度参照企业上年度纳税额县本级收入部分的80%计算奖励资金。对我县电子商务产业有重大推动作用的电商服务平台企业,在享受本办法扶持政策外,按照“一企一策”方式给予政策扶持。 (二)办公用房补助。符合支持条件的企业在我县购买自用办公商业用房的,按购买总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每个企业10万元。符合支持条件企业在我县租用办公商业用房的,连续3年免除公有楼房租金;租用私有楼房的,连续3年按市场租赁费用的8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每个企业3万元/年。享受补助期间,不得将办公用房转让、转租或改变用途。 (三)决策层人员奖励。符合支持条件的企业中,对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20万元以上的决策层人员(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对投资或经营有决策影响的中级及以上管理人员)给予奖励,奖励额度参照上年度个人纳税额县本级收入部分的80%计算奖励资金。 (四)农村电商服务站点补助。根据人社部门政策规定,符合条件的农村电商服务站点(平台)按每个10万元给予一次性补助;对村与村联合共建服务站点的,原则上共建的村不超过3个,按照每个村不超过10万元给予一次性补助。 劳务服务行业企业扶持政策 (一)经营奖励。符合支持条件的企业,自认定当年起,每年按企业纳税贡献给予奖励,奖励额度参照企业上年度纳税额县本级收入部分的70%计算奖励资金。 (二)办公用房补助。符合支持条件的企业在我县购买自用办公商业用房的,按购买总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每个企业20万元。符合支持条件企业在我县租用办公商业用房的,连续3年免除公有楼房租金;租用私有楼房的,连续3年按市场租赁费用的10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每个企业6万元/年。享受补助期间,不得将办公用房转让、转租或改变用途。 (三)决策层人员奖励。符合支持条件的企业中,对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20万元以上的决策层人员(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对投资或经营有决策影响的中级及以上管理人员)给予奖励,奖励额度参照上年度个人纳税额县本级收入部分的80%计算奖励资金。 (四)人才培养支持。支持符合条件企业与县教育局、学校合作,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情况下,可以免费使用县内学校场地或教学器材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
(一)电子商务行业企业 1.在本县依法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本县汇总纳税,主要从事电子商务和电商服务的企业。 2.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500万元或纳税额不低于20万元(以纳税申报表为依据)。 3.县委、县政府重点引进,对我县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具有重大带动作用的企业,按照“一企一策”方式给予各类政策支持和服务。对全国、全省行业排名前列的龙头企业,可以专题研究给予政策扶持。 (二)劳务服务行业企业 1.在本县依法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本县汇总纳税,主要从事劳务服务、劳务分包的企业。 2.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纳税额不低于30万元(以纳税申报表为依据)。 3.县委、县政府重点引进,对我县产业发展具有重大带动作用的企业,按照“一企一策”方式给予各类政策支持和服务。对全国、全省行业排名前列的龙头企业,可以专题研究给予政策扶持。 |
专项资金申报认定工作原则上一年开展一次,每年度由县科工局和县人社局分行业分别下发通知,布置具体申报工作。企业提交申报材料后,由县科工局、县人社局分行业分别牵头组织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税务局、县统计局、县市场监管局等有关单位初审。初审结果经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确定后,由县财政局负责下达资金补助文件,办理扶持资金拨付手续。 | 2021年9月至2024年9月。 | |||||
75 | 陆河县鼓励务工人员进入企业就业奖励办法(试行) | 关于印发《陆河县鼓励务工人员进入企业就业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陆河科工发〔2021〕69号) | 补贴金额按实际支出为准。 | 一、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推荐就业奖励。 组织输送劳动力到我县企业就业的有资质的各劳务派遣公司、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学(院)校、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各镇、村(居)委会公共就业服务部门等推荐就业机构(以下简称推荐机构),输送务工人员首次到我县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就业,签订劳动合同一年以上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三个月以上的,普工按每人300元、技术工按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推荐机构奖励,用于交通、通讯、宣传发动等支出,推荐输送同一员工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不得重复申请。 二、员工就业奖励 我县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招用首次在陆河就业,签订劳动合同一年以上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三个月以上的新员工,普工、技术工按每人1000元给予一次性就业奖励;技术工服务满一年的,每人再增加2000元给予一次性技能提升就业奖励;鼓励已在岗的普工经培训、考试取得技工证书的,从取得证书之日起且在该企业服务满一年的,按每人2000元标准另行给予一次性技能提升就业奖励。奖励资金由企业统一申请,发给员工个人,同一类型的奖励同一对象不可同时享受。 |
新招录人员需稳定就业三个月以上。 | 新招录人员需稳定就业三个月以上提出正式申请,申请推荐就业奖励资金须如实提供申报材料,申报材料经县科工局初审后报县人社局审定,符合奖励条件的,送县财政局审核、审核通过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奖励资金拨付给推荐机构或员工。 | 2021年9月至2024年9月。 | http://www.luhe.gov.cn/swlhkgxj/gkmlpt/content/0/828/post_828354.html#2598 | ||||
76 | 陆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陆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新开办企业免费刻制公章工作的通知 | 陆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新开办企业免费刻制公章工作的通知(陆河府办函〔2021〕9号) | 陆河县 | 补贴金额按实际支出为准。 | 360元/套。 | 印章刻制企业在申请参与新开办企业免费刻制印章补助项。 目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陆河县新开办企业免费刻章补贴项目申请表》; 2.印章刻制企业的基本户开户许可证或相关备案信息文书; 3.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意向书。 |
按照《陆河府办函〔2021〕9号 陆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新开办企业免费刻制公章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印章刻制企业在每季度结束后向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参与新开办企业免费刻制印章补助,以书面形式申请,提交以下材料:1.陆河县直为新开办企业提供免费刻章服务合同书复印件加盖公章;2.自愿参与陆河县直免费刻章工作合作意向书复印件加盖公章;3.营业执照及法人复印件加盖公章;4.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5.发票及新开办企业免费刻制印章名册。 |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0日。 | 单位 | 陆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电话:0660-56092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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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 陆河县发展和改革局 | 大力培育“四上”企业 | 陆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大力培育“四上”企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陆河府办〔2022〕4 号) | 陆河县 | 160 | 新培育发展成为“四上”的企业,并经市统计局确认后。 1.工业企业:每家工业企业给予40万元奖励(奖金分三年拨付,第一年奖励20万元;第二、三年产值对比上年增长超过10%的,每年奖励10元)。 2.每家商贸、建筑、服务业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培育支持资金。 |
新培育发展成为“四上”的企业,并经市统计局确认后。 | 支持资金从培育专项资金中支付,专项资金由县级“四上”企业牵头培育小组单位与县财政局共同管理。各牵头培育小组单位组织落实做好新增“四上”企业的奖励工作,并做好每年奖励资金财政预算报县发展改革局。 | 2022年04月08日至2026年04月08日。 | 单位 | 陆河县发展和改革局 电话:0660-566684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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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 海丰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 | 产业转移工业园工业项目厂房及配套设施建设奖励 | 海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丰县产业转移工业园工业项目厂房及配套设施建设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海府办〔2017〕20号) | 海丰县 | 单个项目的奖励不超过 200万元。 |
按企业报建的厂房面积给予每平方米24元的奖励。 | 1.于2015年1月1日之日后正式落户(以土地摘牌时间为准)海丰县产业转移工业园(海丰生态科技城)、投资额超过5000万元的工业项目,且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海丰县产业转移工业园项目引进管理办法(暂行)》规定的入园条件等有关规定。 2.申请项目必须完成前期规划、设计、勘探、报建等前期工作,并缴清用地费用和建设费用。 |
由企业对照文件申请有关要求组织材料,线下提交县有关部门审核后,报请县政府审定,由县财政支付奖补资金。 | 2017年8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 | 单位 | 海丰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 电话:0660-66001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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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 推动制造业总部经济发展优惠政策 | 关于印发《海丰县推动制造业总部经济发展优惠政策》的通知(海府办函〔2021〕145号) | (1)经营奖励。按企业上季度在我县缴纳税收县级财政收入实得部分的80%给予奖励。 (2)出口奖励。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出口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贷款贴息。每年补助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4)办公用房补助。对于制造业总部企业在我县购买自用办公商业用房的,按购买总额的1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600万元。对在海丰县无自有产权办公用房的制造业总部企业租用办公用房的,每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5)领军企业奖励。最高200万元。 (6)决策层人员奖励。个人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7)突出人才奖励。个人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
(1)经营奖励。对于认定的制造业总部企业,从认定当年度算起,按企业上季度在我县缴纳税收县级财政收入实得部分的80%给予奖励。 (2)出口奖励。制造业总部企业享受本优惠政策期间,为我县年出口创汇3亿元以上、4亿元以上、5亿元以上的,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30万元、40万元的奖励。上年度出口创汇3亿元以上的制造业总部企业,从次年起出口创汇比上年度每增加1000万元给予奖励1万元(不足1000万元部分不计奖励),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出口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贷款贴息。制造业总部企业享受本优惠政策期间,当年在我县缴纳税收县级财政收入实得部分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银行贷款利息累计达到100万元以上的,给予贴息50%,每年补助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4)办公用房补助。对于制造业总部企业在我县购买自用办公商业用房的,按购买总额的1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600万元,享受补助期间,不得将所购办公用房转让、出租或改变用途。对在海丰县无自有产权办公用房的制造业总部企业租用办公用房的,在享受本优惠政策期间,按市场指导价给予租金50%的补贴,每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享受补贴期间,不得将所租用的办公用房转租或改变用途。 (5)领军企业奖励。我县认定的制造业总部企业,被评为广东省企业100强(广东省企业联合会、广东省企业家协会)、中国企业500强(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世界企业500强(福布斯)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企业如在同一年度获得上述两个以上不同称号,以其最高称号的奖励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企业如在政策实施期内的不同年度获得上述两个以上不同称号,按照已获最高称号及奖励情况补差计奖。 (6)决策层人员奖励。制造业总部企业在享受本优惠政策期间,决策层人员(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对投资或经营有决策影响的中级及以上管理人员)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50万元以上的,按其在我县缴纳的年度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县级财政收入实得部分全额给予其住房和生活补助奖励;按其在我县缴纳的年度利息、股息、红利的个人所得税县级财政收入实得部分的90%给予其住房和生活补助奖励。个人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7)突出人才奖励。制造业总部企业的高级专业技术人才,按其在我县缴纳的年度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县级财政收入实得部分全额给予其住房和生活补助奖励;按其在我县缴纳的年度利息、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县级财政收入实得部分的80%给予其住房和生活补助奖励。个人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
1.在外地迁入我县新注册的制造业企业的认定条件:拥有实际主营业务收入的下属企业(全资或控股比例在 50%以上)不少于 2 家,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3亿元以上(以原注册地税务部门数据为准),无不良记录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与海丰县政府签订合作协议,承诺自认定之日起5年内注册地不迁出海丰县,认定后在海丰县申报的年度主营业务收入3亿元以上、所缴纳的年度税收县级财政实得部分不低于1000万元(以税务部门数据为准)。 2.在海丰县内已持续经营1年以上的制造业企业的认定条件:拥有实际主营业务收入的下属企业(全资或控股比例在 50%以上)不少于 2 家,无不良记录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上年度在海丰县申报的主营业务收入3亿元以上、所缴纳的税收县级财政实得部分不低于1000万元(以税务部门数据为准)。 3.对于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民企500强、中国制造业500强的制造业企业(以当年度《财富》和全国工商联发布为准)在我县注册设立市级及以上的区域总部予以直接认定。 4.我县制造业企业在境内A股市场上市(A股即沪市A股、深市A股,含科创板、中小板和创业板等)予以直接认定。 5.我县制造业企业直接在境外上市,或我县制造业企业以存在控制关系的境外公司在境外上市且由我县制造业企业承担境内生产、销售、研发等总部职能(境外上市是指国内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投资者发行股票,并在境外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予以直接认定。 6.对于我县制造业企业上年度被评定广东省企业100强(广东省企业联合会、广东省企业家协会)、中国企业500强(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世界企业500强(福布斯)予以直接认定。 |
由企业线下提供相关申报材料提出申请,经海丰县推动制造业总部经济发展专班审核符合奖补条件的,报县政府审定后,由县财政支付奖补资金。 | 2021年7月22日至2026年7月21日。 | |||||
80 | 促进总部经济和楼宇经济发展资金扶持 | 海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丰县促进总部经济和楼宇经济发展资金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海府办〔2021〕8号) | 总部企业扶持政策 (一)经营奖励。每年按企业上年度缴纳税收在本级地方财政收入的80%给予奖励。 (二)出口奖励。为我县年出口3亿元以上、4亿元以上、5亿元以上的,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30万元、40万元的奖励。上年度出口3亿元以上的总部企业,从次年起出口比上年度每增加1000万元给予奖励1万元(不足1000万元部分不计奖励),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出口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贷款贴息。每年补助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四)办公用房补助。对于总部企业在我县购买自用办公商业用房的,按购买总额的1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600万元。对在海丰县无自有产权办公用房的总部企业租用办公用房的,按市场指导价给予租金50%的补贴,每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五)领军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六)决策层人员奖励。个人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七)突出人才奖励。个人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楼宇企业扶持政策 (一)运营机构(企业)规模经营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入驻企业财税贡献奖励。对入驻商务楼宇且上年度所缴纳的税收在本级地方财政贡献部分达到30万元以上的法人企业,按企业上年度所缴纳的税收在本级地方财政贡献的60%给予奖励;次年起企业年度所缴纳的税收在本级地方财政贡献实现正增长的,可以继续享受扶持政策。 |
总部企业扶持政策 (一)经营奖励。对于新认定的总部企业,从认定当年度算起,每年按企业上年度缴纳税收在本级地方财政收入的80%给予奖励。 (二)出口奖励。总部企业享受本优惠政策期间,为我县年出口3亿元以上、4亿元以上、5亿元以上的,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30万元、40万元的奖励。上年度出口3亿元以上的总部企业,从次年起出口比上年度每增加1000万元给予奖励1万元(不足1000万元部分不计奖励),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出口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贷款贴息。总部企业享受本优惠政策期间,当年在我县缴纳税收县级财政收入实得部分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银行贷款利息累计达到100万元以上的,给予贴息50%,每年补助额最高不超 过200万元。 (四)办公用房补助。对于总部企业在我县购买自用办公商业用房的,按购买总额的1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600万元,5年内不得将所购办公用房转让、出租或改变用途。 对在海丰县无自有产权办公用房的总部企业租用办公用房的,在享受本优惠政策期间,按市场指导价给予租金50%的补贴,每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5年内不得将所租用的办公用房转租或改变用途。 (五)领军企业奖励。认定为总部企业的企业,被评为广东省企业100强(广东省企业联合会、广东省企业家协会)、中国企业500强(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世界企业500强(福布斯)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企业如在同一年度获得上述两个以上不同称号,以其最高称号的奖励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企业如在政策实施期内的不同年度获得上述两个以上不同称号,按照已获最高称号及奖励情况补差计奖。 (六)决策层人员奖励。总部企业在享受本优惠政策期间,决策层人员(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对投资或经营有决策影响的中级及以上管理人员)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50万元以上的,按其在我县缴纳的年度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县级财政收入实得部分全额给予其住房和生活补助奖励;按其在我县缴纳的年度利息、股息、红利的个人所得税县级财政收入实得部分的90%给予其住房和生活补助奖励。个人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七)突出人才奖励。总部企业的高级专业技术人才,按其在我县缴纳的年度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县级财政收入实得部分全额给予其住房和生活补助奖励;按其在我县缴纳的年度利息、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县级财政收入实得部分的80%给予其住房和生活补助奖励。个人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楼宇企业扶持政策 (一)运营机构(企业)规模经营奖励。对楼宇内入驻企业上年度所缴纳的税收在本级地方财政贡献总额达到8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的商务楼宇,分别给予商务楼宇运营机构(企业)10万、30万、50万元奖励,次年起企业年度所缴纳的税收在本级地方财政贡献总额实现正增长的,可以继续享受扶持政策。 (二)入驻企业财税贡献奖励。鼓励入驻商务楼宇,对入驻商务楼宇且上年度所缴纳的税收在本级地方财政贡献部分达到30万元以上的法人企业,按企业上年度所缴纳的税收在本级地方财政贡献的60%给予奖励;次年起企业年度所缴纳的税收在本级地方财政贡献实现正增长的,可以继续享受扶持政策。 |
总部企业认定条件 (一)综合型总部企业认定条件 1.在海丰县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并对其在国内外所投资或管理、服务的全部或部分企业,行使统一经营、投资、管理、研发、销售、结算等总部职能的企业。 2.拥有实际主营业务收入的下属企业(全资或控股比例在50%以上)不少于2家。“主营业务收入”是指总部企业在上一年度汇算清缴完毕后在我县形成的主营业务收入,以税务部门数据为准(下同)。 3.在满足上述基本条件的同时,还需按行业分类分别符合以下条件: (1)制造业企业总部: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上年度在海丰县申报的主营业务收入3亿元以上、所缴纳的税收在本级地方财政贡献部分不低于1000万元。其中,战略性新兴产业,上年度在我县申报的主营业务收入2.5亿元以上、所缴纳的税收在本级地方财政贡献部分不低于700万元。 (2)现代服务业企业(房地产企业除外)总部: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咨询信息传输服务业、金融业、教育卫生服务业、商贸流通业、交通运输业、仓储物流业,批发零售业;商业综合体、连锁经营、品牌直销(专卖)等消费服务业;电子商务、商务会展、服务外包、产业基金、线上教育等新型业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上年度在海丰县申报的主营业务收入2.5亿元以上、所缴纳的税收在本级地方财政贡献部分不低于700万元。 (3)文旅康养企业总部:文化艺术、文化创意、文化休闲娱乐、旅游及旅游资源综合开发、旅游配套服务业及健康养生等行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上年度在海丰县申报的主营业务收入5000万元以上、所缴纳的税收在本级地方财政贡献部分不低于300万元。 (4)现代农牧渔业企业总部(农产品生产型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上年度在海丰县申报的主营业务收入1亿元以上、所缴纳的税收在本级地方财政贡献部分不低于300万元。 (5)建筑业企业总部:具有二级以上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上年度在海丰县申报的主营业务收入4亿元以上、所缴纳的税收在本级地方财政贡献部分不低于1200万元。 (二)职能型总部企业认定条件 在海丰县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经总公司(母公司)授权,承担总公司(母公司)在一定区域内的销售、运营、研发等部分总部职能,管理和服务的分支机构不少于2个,且所有分支机构均发生相应业务。按不同类型,需分别符合以下条件: 1.销售中心职能总部(房地产业除外):上年度在海丰县申报的主营业务收入3.5亿元以上、所缴纳的税收在本级地方财政贡献部分不低于1000万元。 2.运营中心职能总部:上年度在海丰县申报的主营业务收入2.5亿元以上、所缴纳的税收在本级地方财政贡献部分不低于600万元。 3.研发中心职能总部:具备完善的研究、开发、实验条件,有稳定的研发经费来源,上年度研发经费支出总额不低于4000万元。 (三)直接认定条件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可直接认定为总部企业: 1.新迁入并在我县注册的总部企业,上年度在迁出地申报的主营业务收入及所缴纳的税收在迁出地地方财政贡献部分符合对应认定条件,并承诺次年起在海丰县申报的主营业务收入及所缴纳的税收在本级地方财政贡献部分达到对应的认定条件。 2.我县企业在境内A股市场上市(A股即沪市A股、深市A股,含科创板、中小板和创业板等)。 3.我县企业直接在境外上市,或我县企业以存在控制关系的境外公司在境外上市且由我县企业承担境内生产、销售、研发等总部职能(境外上市是指国内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投资者发行股票,并在境外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 4.我县企业上年度被评定广东省企业100强(广东省企业联合会、广东省企业家协会)、中国企业500强(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世界企业500强(福布斯)。 5.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民企500强、中国制造业500强、中国服务业500强(中国服务业行业细分前50强)企业在我县新设立区域(市级及以上)总部。 楼宇经济认定条件 (一)商务楼宇运营机构(企业)认定 1.商事登记、税务登记在海丰县行政区域的商务楼宇运营机构及企业。 2.总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并且商务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务楼宇。 3.商务建筑面积在4000平方米以上的纯商务楼宇。 (二)商务楼宇入驻企业认定 1.商事登记、税务登记在海丰县行政区域,入驻于商务楼宇办公,且上年度所缴纳的税收在本级地方财政贡献部分在30万元以上的独立核算法人企业。 2.房地产企业除外。 |
企业在每年的4-5月线下提交申报材料,对经审核认定符合奖励条件的,由县政府在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为15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行业主管部门重新组织审定;公示无异议的,报请县政府审议后由县财政支付奖励。 | 2021年7月27日至2026年7月26日 | |||||
81 | 首饰产业环保集聚区若干优惠政策 | 关于印发《海丰县首饰产业环保集聚区若干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海府办函〔2021〕77号) | 1. 2000万元。 2.自本办法实施两年内落户园区且经营和生产的企业,厂房按揭的银行贷款产生的利息,自产生起在本两年内由县财政给予50%的贴息。 3.自本办法实施两年内落户园区且产生税收的企业,按购置厂房面积给予一次性最高20万元奖励。 4.自本办法实施两年内落户园区且经营和生产的企业,按年产值缴纳的税收头三年逐年给予返回奖励。 |
1.园区内上市企业当年纳税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在执行省、市所列奖励政策的基础上,县财政再给予2000万元奖励。 2.自本办法实施两年内落户园区且经营和生产的企业,厂房按揭的银行贷款产生的利息,自产生起在本两年内由县财政给予50%的贴息。 3.自本办法实施两年内落户园区且产生税收的企业,按购置厂房面积给予一次性奖励:购置厂房200㎡以下的(含200㎡)且产生年税收2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购置厂房200㎡至500㎡的(含500㎡)且产生年税收4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购置厂房500㎡至1000㎡(含1000㎡)且产生年税收6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购置厂房1000㎡以上且产生年税收8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4.自本办法实施两年内落户园区且经营和生产的企业,按年产值缴纳的税收头三年逐年给予返回奖励。 |
1.园区内上市企业当年纳税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 2.自本办法实施两年内落户园区且经营和生产的企业,厂房按揭的银行贷款产生的利息,自产生起在本两年内由县财政给予50%的贴息。 3.自本办法实施两年内落户园区且产生税收的企业。 4.自本办法实施两年内落户园区且经营和生产的企业,按年产值缴纳的税收头三年逐年给予返回奖励。 |
由企业对照文件有关条件要求提供申报材料,线下提交海丰县有关部门审核后,报请海丰县政府审定后支付奖补资金。 | 自文件印发之日2021年5月17日起。 | http://www.gdhf.gov.cn/swhfkgxj/gkmlpt/content/0/828/post_828719.html#1637 | ||||
82 | 推进科技创新的奖励 | 海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丰县关于推进科技创新的奖励办法》的通知(海府办〔2017〕31号) | 30 | 以国家部委认定文件为依据,按县奖励办法发放。 | 已组建并被认定为国家重点实验室、技术研究中心等各类国家级研究机构、创新平台。 | 按县科技管理部门发布文件,对照认定文件申请有关奖励。 | 认定资质次年(一次性)。 | http://www.gdhf.gov.cn/swhfkgxj/gkmlpt/content/0/775/post_775159.html#1637 | 县域注册法人企业 | 海丰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 电话:0660-6869060、66220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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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以有关省厅单位认定文件为依据,按县奖励办法发放。 | 对已组建并被认定为省级重点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研究院)、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科技公共服务平台、院士工作站等各类省级研究机构、创新平台。 | 按县科技管理部门发布文件,对照认定文件申请有关奖励。 | 认定资质次年(一次性)。 | ||||||||
5 | 以有关市局单位认定文件为依据,按县奖励办法发放。 | 对已组建并被认定为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创新平台。 | 按县科技管理部门发布文件,对照认定文件申请有关奖励。 | 认定资质次年(一次性)。 | ||||||||
5 | 以有关省厅单位认定文件为依据,按县奖励办法发放。 | 已组建并被认定为科技特派员工作站。 | 按县科技管理部门发布文件,对照认定文件申请有关奖励。 | 认定资质次年(一次性)。 | ||||||||
15 | 以有关省厅单位认定文件为依据,按县奖励办法发放。 | 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 按县科技管理部门发布文件,对照认定文件申请有关奖励。 | 认定资质次年(一次性)。 | ||||||||
8 | 以有关省厅单位认定文件为依据,按县奖励办法发放。 | 入选为省高新技术培育入库企业。 | 按县科技管理部门发布文件,对照认定文件申请有关奖励。 | 认定资质次年(一次性)。 | ||||||||
1 | 以有关省厅单位认定文件为依据,按县奖励办法发放。 | 认定为省高新技术产品。 | 按县科技管理部门发布文件,对照认定文件申请有关奖励。 | 认定资质次年(一次性)。 | ||||||||
5 | 以国家部委认定文件为依据,按县奖励办法发放。 | 承担国家火炬、星计划项目并通过验收。 | 按县科技管理部门发布文件,对照认定文件申请有关奖励。 | 项目验收完次年(一次性)。 | ||||||||
30 | 以国家部委认定文件为依据,按县奖励办法发放。 | 被认定为国家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 | 按县科技管理部门发布文件,对照认定文件申请有关奖励。 | 认定资质次年(一次性)。 | ||||||||
20 | 以有关省厅单位认定文件为依据,按县奖励办法发放。 | 被认定为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 | 按县科技管理部门发布文件,对照认定文件申请有关奖励。 | 认定资质次年(一次性)。 | ||||||||
10 | 以有关市局单位认定文件为依据,按县奖励办法发放。 | 被认定为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 | 按县科技管理部门发布文件,对照认定文件申请有关奖励。 | 认定资质次年(一次性)。 | ||||||||
10 | 以有关省厅单位认定文件为依据,按县奖励办法发放。 | 被认定为省级众创空间。 | 按县科技管理部门发布文件,对照认定文件申请有关奖励。 | 认定资质次年(一次性)。 | ||||||||
5 | 以有关市局单位认定文件为依据,按县奖励办法发放。 | 被认定为市级众创空间。 | 按县科技管理部门发布文件,对照认定文件申请有关奖励。 | 认定资质次年(一次性)。 | ||||||||
20 | 以国家部委认定文件为依据,按县奖励办法发放。 | 获得国家重点、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立项。 | 按县科技管理部门发布文件,对照认定文件申请有关奖励。 | 项目立项次年(一次性)。 | ||||||||
10 | 以有关省厅单位认定文件为依据,按县奖励办法发放。 | 获得省重点、重大科技计划项目立项。 | 按县科技管理部门发布文件,对照认定文件申请有关奖励。 | 项目立项次年(一次性)。 | ||||||||
20 | 以国家部委认定文件为依据,按县奖励办法发放。 | 获得国家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项目立项。 | 按县科技管理部门发布文件,对照认定文件申请有关奖励。 | 项目立项次年(一次性)。 | ||||||||
10 | 以有关省厅单位认定文件为依据,按县奖励办法发放。 | 获得省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项目立项。 | 按县科技管理部门发布文件,对照认定文件申请有关奖励。 | 项目立项次年(一次性)。 | ||||||||
2 | 以县认定文件为依据,按县奖励办法发放。 | 以企业与国家或省级以上科研院所签订合作协议或合作建立研发机构。 | 按县科技管理部门发布文件,对照认定文件申请有关奖励。 | 认定资质次年(一次性)。 | ||||||||
2 | 以县认定文件为依据,按县奖励办法发放。 | 已建立县科技示范基地。 | 按县科技管理部门发布文件,对照认定文件申请有关奖励。 | 认定资质次年(一次性)。 | ||||||||
83 | 海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促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扶持资金 | 海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扶持资金实施暂行方法》的通知(海府办函〔2020〕44号) | 海丰县 | 33.5 | 对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每户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000元,转型升级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每户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000元。 | 1.按规定参加年报、缴纳税收,在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转型升级为企业的; 2.自转型升级为企业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企业能连续按期申报纳税; 3.至少连续三个月申报期有税款入库; 4.“个转企”企业必须先注销原个体工商户再申请扶持资金; 5.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规定,及时向统计部门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 |
企业提交申请表给海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核,审核通过后提交海丰县财政局进行直接支付。 | 长期 | http://www.gdhf.gov.cn/gdhf/zwgk/1200/1202/content/post_829242.html | 单位 | 海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许可与登记注册股 电话:0660-6336883 |
84 | 新开办企业实行免费刻制印章服务 | 关于印发海丰县新开办企业实行免费刻制印章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海市监〔2021〕88号) | 166.5 | 一套4枚印章共420元。 | 在海丰县行政区域内注册的新开办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 | 刻章企业完成后由县财政局进行直接支付,无需走申请流程。 | 长期 | http://www.gdhf.gov.cn/gdhf/zwgk/1200/1202/content/post_829218.html | ||||
85 | 海丰县统计局 | “四上”企业培育奖励专项经费 | 关于印发《海丰县大力加快培育发展“四上”企业工作方案(修订稿)》的通知(海委办字[2021]83号) | 海丰县 | 345.00 | 按工业企业每家10万元,其他四上企业每家5万元。 | 2021年申报期内申报“四上”企业,并通过县、市、省、国家审批通过。 | 企业达到“四上”企业的标注进入国家名录库即可按规定的程序享受补贴政策。 | 以实际情况为准。 | http://www.gdhf.gov.cn/tjj/zwgk/0700/0705/content/post_828716.html | 单位 | 海丰县统计普查中心, 联系电话:0660-6226326 |
86 | 海丰县农业农村局 |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奖补 | 关于印发《海丰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奖补实施方案》的通知(海府办〔2021〕12号) | 海丰县 | 补贴金额按实际支出为准。 | 流出土地农户享受财政奖补的标准: (1)流转期限在5年以上(含5年)10年以下(不含10年),按每亩200元给予一次性奖励; (2)流转期限在10年以上(含10年),按每亩300元给予一次性奖励。 流出未承包耕地的集体享受财政奖补的标准: (1)流转期限在5年以上(含5年)10年以下(不含10年),按每亩60元给予一次性奖励; (2)流转期限在10年以上(含10年),按每亩100元给予一次性奖励。 |
流出方(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一)奖补的一般性条件 1.具有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签订生效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范合同。 2.流转土地面积不少于50亩(其中,连片不少于30亩),涉及流转双方才纳入奖补范围。 3.流转期限5年(含5年)以上,且合同已在本镇(场)土地承包经营管理部门备案。 4.流出方具有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经营权属证明(未确权登记到户的耕地)或集体土地权属证明。没有完成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的集体,其所属土地流转不纳入奖补范围。 5.流转土地已经有效使用并已按合同履约,经营产业符合当地农业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 (二)流出方享受财政奖补的条件: (1)农户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包括委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流转)给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并且符合奖补的一般性条件。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集体所有的未承包地流转给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奖补的一般性条件,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成员代表会议)表决同意,并通过镇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平台公开交易。 |
(一)农户和经营主体的流转奖补申报流程 1.提出申请。流转双方向经济社(组级)或经联社(村级)提出申请,填写流转奖补申请书,提供流转合同、身份证、经营主体营业执照、流转双方履约情况证明(土地承租费收据或兑现表等)等相关佐证材料复印件,以行政村为单位收集本地流转双方申报材料。 2.登记审核。村(居)委对符合规定的土地流转双方进行造册登记,汇总资料,对符合财政奖补的农户名单要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自然日,公示无异议后,由村(居)委及时将收集到的申报材料上报所在镇(场)进行核实。 3.核查汇总。镇在收到村(居)委提交的申报材料后,要及时组织人员对申报内容及材料进行审核及实地核查,出具核查意见。镇(场)要及时汇总核查情况,在每季末将本镇(场)汇总情况上报县农业农村局。 4.审定拨付。县农业农村部门收到镇(场)上报的核查材料后,要组织相关部门人员进行审核,对流转超过200亩的要派出人员进行实地核查,经核查无误后进行情况汇总,按季度核报,于次季首月中旬前向县政府提出请拨奖补资金书面报告,经县政府批准后,县财政局要及时向符合条件的奖励对象拨付奖补资金,由镇(场)统一对符合奖补条件的流转双方一次性发放奖补资金。 (二)流转管理服务单位流转奖补申报流程 1.提出申请。以行政村为单位收集本地流转管理服务单位申报材料,汇总后向镇(场)提出申请。 2.核查汇总。镇(场)在收到村(居)委提交的申报材料后,要及时组织人员对申报内容及材料进行审核,出具核查意见。镇(场)要及时汇总核查情况,在每年末将本镇(场)汇总情况上报县农业农村局。 3.审定拨付。县农业农村部门收到镇(场)上报的核查材料后,要组织相关部门人员进行审核,经核查无误后进行情况汇总,按年度上报,于次年首月下旬前向县政府提出请拨奖补资金书面报告,经县政府批准后,县财政局要及时向符合条件的奖励对象拨付奖补资金,由镇(场)统一对符合奖补条件的流转管理服务单位一次性发放奖补资金。 |
具有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签订生效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范合同。 | http://www.gdhf.gov.cn/gdhf/zwgk/zfgb/zfbwj/content/post_799310.html | 个人、单位 | 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股 电话:0660-6850916 |
流入方享受财政奖补的标准 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在5年以上(含5年),按每亩100元给予一次性奖励。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在10年(含10年)以上,按每亩200元给予一次性奖励。 |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入方(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 (一)奖补的一般性条件 1.具有2021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签订生效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范合同。 2.流转土地面积不少于50亩(其中,连片不少于30亩),涉及流转双方才纳入奖补范围。 3.流转期限5年(含5年)以上,且合同已在本镇(场)土地承包经营管理部门备案。 4.流出方具有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经营权属证明(未确权登记到户的耕地)或集体土地权属证明。没有完成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的集体,其所属土地流转不纳入奖补范围。 5.流转土地已经有效使用并已按合同履约,经营产业符合当地农业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 (二)流入方享受财政奖补的条件 (1)符合新优特农产品种养、标准化种养、现代技术推广、一二三产业融合等新型经营主体相关条件; (2)符合奖补的一般性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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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当年土地流转面积(符合奖补的一般性条件)每亩6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2.村(居)委:按当年土地流转面积(符合奖补的一般性条件)每亩6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3.镇(场)土地流转服务:按当年土地流转面积(符合奖补的一般性条件)每亩30元标准一次性补助。 |
流转管理服务单位奖励的条件: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奖励条件:拥有承包地所有权的经联社或经济社,积极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双方提供土地供求信息、流转合同签订指引、合同审核盖章备案等管理服务,积极配合镇级建立土地流转台账和开展土地流转规范化建设的。流出土地属未承包地的不计入奖补面积。奖励资金用于土地流转工作经费支出。 (2)村(居)委奖励条件:村(居)委积极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双方提供土地供求信息、流转合同签订指引、合同审核盖章备案等管理服务,积极配合镇级建立土地流转台账和开展土地流转规范化建设的。流转土地所有权属经联社所有的不计入奖补面积。奖励资金用于土地流转工作经费支出。 (3)镇(场)土地流转服务奖励条件:积极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双方提供政策咨询、信息发布、合同签订指引、工作流程制定等服务,及时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奖补资金组织申报、资料核查、汇总上报、归档、奖补资金核发等工作。补助资金用于宣传发动、业务培训、资料印制及办公用品购置等工作经费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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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 广东汕尾红海湾经济开发区发展和财政局 | 规上工业企业产值达标奖励资金 | 关于印发《关于落实2021年“四上”企业培育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汕红委办函﹝2021﹞21号 | 红海湾经济开发区 | 70 | 工业企业补贴20万元,每家批发和零售业、住宿业、服务业 、建筑业、餐饮业企业给予5万元的培育支持资金(房地产业不给予培育支持资金)。 | 符合市级文件要求,规上企业产值达标。 | 符合条件由区发展和财政局直接支付。 | 以实际情况为准。 | http://www.hhw.gov.cn/hhw/zwgk/0200/0202/content/post_683028.html | 企业 | 红海湾经济开发区发展和财政局/发改和统计股 电话:0660-342383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