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根据《汕尾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汕府〔2021〕53号),我局对2024年12月之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开展了清理工作,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现将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见附件)予以发布。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特此公告。
附件: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汕尾市农业农村局
2024年12月18 日
附件 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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